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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常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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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民办教育网 2006-4-14 18: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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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促进我市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省有关社会力量办学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设置应以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要求,教育机构经批准成立后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2、教育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章程办学,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的变更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为教育机构的合法办学凭证,办学单位应把办学许可证挂放在显著的位置,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转承包。
4、教育机构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办学过程中要精心组织、精心设计教学活动,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维护自身的办学声誉。要规范教师的管理,对所聘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外籍教师,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教育行政部门将经常性地对各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评估,抽查和评估结果予以通报。
6、教育机构必须有稳定的教学场所。教育机构的教学用房一般应拥有房地产的产权。租赁教学场所的,必须有法律效力的期限在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教学场所的变更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勘察同意后方可实施。
7、各教育机构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经常组织人员对教学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切实加强教学场所的安全措施,确保教学场所无危房,并做到进出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到位。在使用教学场所时至少要有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在场。各教育机构举办幼儿、少儿兴趣教学活动,教师和管理人员要全过程参与,必须确保学员的人身安全。
8、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法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9、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后,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办学发生亏损的,举办者必须及时追加资金,确保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教育机构的盈余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资,也不得以教育机构的名义或资产为举办者或其他法人、个人、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10、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必须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法规登记,并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后方可收费。收费应使用市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社会力量办学正式发票。严禁乱收费。教育机构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内的教学班,按学习期限收费;举办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费用。
11、各教育机构发布各种形式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并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上注明审批机关的批准文号。各高等院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的院、系(部)不能单独招生。省外教育机构来我市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持教育机构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和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审批手续方能办理。教育机构对自己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因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办学质量低下、管理混乱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教育机构应负责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12、教育机构要加强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和建设。本单位设立的审批手续、章程、管理制度、教学计划、聘用合同、学员的学籍资料、各类财务凭证等重要材料,应依据档案的装订要求进行装订。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的材料,按照行政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分门别类装订存档。档案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
13、教育机构必须参加年检。年检在每年的年底进行,各教育机构应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年检,年检合格方可继续办学。
14、教育机构合并与解散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并妥善安置学生。经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其财产应当首先清退学生的款项,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举办者投入后的积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办学事业。
15、对有如下违规违法行为的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教育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 (2)、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超过核定的项目和标准乱收费用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财政、税务、价格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对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将办学盈余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将吊销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5)、教育机构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以及具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会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作出处理或处罚。 (6)、各中小学举办的教育机构假借社会力量办学的名义,开办面向本地区(包括本校)中小学生收费的学科类补习班、辅导班和提高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学生参加各种培训班、兴趣班,一经查实,教育行政部门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各教育机构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需要,积极拓宽办学思路,注重办学特色,努力提高办学质量,注重办学的社会效益,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常州建设学习型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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