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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朝晖:将高考加分与行政权力剥离
来源:新京报      2009-9-14 13:26:00
 

有了高考加分政策,便有了对加分政策的争议。近些年加分成为考试选拔中公平议题的焦点。今年先后发生在重庆、湖北等地部分考生改民族、浙江裸分和加分“状元”之争等一系列事件,进一步使关于高考加分的讨论成为网络和其他媒体的热点议题。

这一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加分是否偏离了学生素质的真实状况?加分是否损害教育公平?加分该不该彻底取消?如果不能完全取消,如何守住公平之门? 详见B04版·观察

●各地依据自己的需要设置各种加分项目,在缺乏专业监督的行政权力作用下,一些不合理或者容易被钻空子的加分项目出现了,直接冲击公平底线。

●涉及加分的教育、科协、体育、外事、民委等部门和单位,仅有提供证据的权力,是否加分,应该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委员会而非行政部门确认。

有了高考加分政策,便有了对加分政策的争议。近些年加分成为考试选拔中公平议题的焦点。今年先后发生在重庆、湖北等地部分考生改民族、浙江裸分和加分“状元”之争等一系列事件,进一步使关于高考加分的讨论成为热点议题。

这一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加分是否偏离了学生素质的真实状况?加分是否损害教育公平?加分该不该彻底取消?如果不能完全取消,如何守住公平之门?

政策变迁

权力下放,为各地巧立名目放行

当初设立高考加分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公平。为便于讨论,简要回顾一下这一政策产生的历史和发展的过程。

1950年高校招生时,国家规定应“从宽录取”参加工作3年以上的革命干部和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以及华侨学生,成为最初的加分政策。1956年烈士子女在高校招生中也开始享受“优先录取”。同年发布的“全国高校录取、分配办法”,要求“在与一般考生成绩相同或相近(指总分少20分左右)时,就应该优先录取”。

1977年恢复高考后,加分制度不再对工农成分学生及革命干部进行照顾,而是对三好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者、体育艺术特长生等实行高考分数优惠政策。1983年,原国家教委通过高校招生规定,对获得地区以上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以及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的队员,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考分达到规定分数线的,可提上一个分数段投档。1986年,原国家教委又规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降分投档。

此后,1987年4月,国家教委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对加分作出较系统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加分政策优惠的项目和幅度。从此开始,加分成为整个高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此后20年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者、华侨、港澳台学生、烈士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报考农林、地质等特殊院校者,乃至“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青年及有特殊贡献的公民”,都开始享受降分投档、高校审查录取的政策优惠。与加分政策相对应,高考中出现了不能享受任何加分的“裸考”族。

争议之声渐起。2001年的教育部高招规定中,享受加分投档优惠的,不再是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代之以省级优秀学生;奥赛加分标准也提高到全国奥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获得者,并首次针对加分政策的争议明确规定,降分或加分投档的幅度不能超过20分,考生如有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的情形,一般不得累计,仅取其中最高一项的分值。通过这样的调整,加分项目得以保存。

此后又进一步改革。2004年起,高招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各地招生委员会拥有自己的空间,高考改革确定了权力下放的原则,最终目的是把招生自主权返还给各个高校。

权力下放,客观上为各地自主设定高考加分名目放行,于是各地依据自己的需要设置各种加分项目,在缺乏专业监督的行政权力作用下,一些不合理或者容易被钻空子的加分项目出现了,直接冲击公平底线。

存在弊病:加分已经损害了教育公平

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加分”肯定与公平相关。这种相关既可能表现为有益于教育公平,又可能表现为有损于教育公平。

然而具体实施的“加分”政策,究竟是有益于教育公平,还是有损于教育公平呢?当一项政策被公众认为有益于公平,就不会产生争议;目前之所以产生争议,就在于公众认为它有损于教育公平。

当高考加分者占“状元榜”一半时,当得益于政策加分的考生家长有较大比重为政府官员、事业单位领导与富豪时,当仅有部分家庭条件优越的人才能玩得起的“三模三电”(航海建筑模型、航空航天模型、车辆模型与无线电测向、无线电通信、电子制作)进入加分项目时,当加分的依据可以任意造假时,人们对加分政策损害教育公平的质疑就成为证据确凿的了。

分析“加分”政策由改善公平的措施蜕变成为损害公平手段,不难发现,在加分政策实施过程中,失去约束的权力总在无孔不入地侵蚀公平原则。

比如,由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是一些原则性政策而非可操作的规范,加分的范围和具体分值存在不严谨性,为权力入侵预留了空间,比如三好学生、优秀干部的认定标准无法清晰,总和素质评价尚未形成有共识的基准和可操作的程序。

而且,与考试操作简便,能够抵挡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干扰相比,几乎所有的加分政策都存在模糊空间;但仅仅依靠考试,又存在标准单一、不利于偏才怪才选拔、无法有效考核品行等缺陷,这又为加分政策继续保留提供了空间。因此,彻底取消加分并不现实。

如果加分加到就连同属教育部门管理的高校都不相信的程度上,还能指望公众相信它的公平性吗?

由此可见,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加分,是否取消加分政策;而在于能否阻止住伸进来操纵“加分”政策的黑手,能否将高考加分中正在发挥作用的特权转化为公权。

这些特权和黑手,就是缺乏规范和约束的权力,阻止这类黑手和特权,要依靠规范而非简单的行政命令。

改革建议:将确认权与所有行政权力剥离

在我看来,首先要由教育专业工作者严格筛选加分项目。

有统计显示,教育部规定高考加分的情况大约14项,而各地林林总总的优惠种类累计达到192项之多,涉及体育、外事、残联、民政、计生等10多个部门和单位。

根据现有问题,有必要缩小加分范围,保留那些没有争议的加分项目,对凡有争议的进行逐一审核。像独生子女这样在一些地区加分后会引起其他地区新的不公平的项目,像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这些本身就已经享受奖励的项目,像在汉族区域生活的少数民族加分项目,都需要以严格的标准,经过专业工作者而非行政领导人确定是否应列入加分范围。

其次是加分过程严格接受公众监督。

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规范的加分公示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彻底改善教育评价和选拔中的公平状况,就要逐步实现评价选拔过程的透明化、公开化。

加分意味着对公共资源的享用,接受加分的考生有责任公布考生本人及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应作为接受加分的前提条件。

再者,应确保加分标准的客观性。

要尽可能剔除含有人为因素的加分项目,对竞赛性加分项目要剔除那些家庭背景发生实际影响的项目,保留那些能展示学生特殊潜能和勤奋努力获得结果的项目,让各类而非某一类杰出人才都能享有公平的教育机会。

对身份型加分,要明确具体界定身份的条件,例如对少数民族的加分就应明确住所、母语、生活环境等条件;对残疾考生和英烈子女也应明确具体条件,以更好体现公平。

最后,应将加分确认权与所有行政权力剥离。

涉及加分的教育、科协、体育、外事、民委、计划生育、残联、公安、民政、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仅有提供证据的权力,是否加分,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委员会而非行政部门确认,确认过程中该委员会有对加分人进行更为全面的调查取证的权力。

简言之,加分依然可以作为实现公平的手段,但必须将它变成公众为主体并可操作的手段。采取上述措施后,以权谋私并不会消失,但通过以上措施可以监督并有效避免不公平现象的蔓延,在制度设计上为消除高考加分的深层弊病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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