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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考经济法和商法试题评析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2007-10-27 13:39:00
 
 2007年度的司法考试已经结束,试题和参考答案也已正式发布,笔者现就其中卷一经济法和商法部分的试题和答案作以下简要评析。

  一、经济法考题分析

  经济法共考核40分,分值和往年持平,《劳动法》和“土地法”作为一贯的重点分数较多,其他的单行法地位相当。
今年经济法的试题难度较去年有所下降,主要是偏题减少,考核的知识点回归到了传统的重点,这从广大考生考后的反应中也可以看到。具体而言,《劳动法》考查了第42条工作时间制度(26题)、第27条与第30条的经济性裁员(97至100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考查了第7条行政垄断(21题)、第5条的混淆行为(22题)。《拍卖法》考查了拍卖规则(72题)。《招标投标法》考查了第45条与第46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25题)以及第3条的招标范围(71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查了第7条至第15条中的消费者权利(66题)。《产品质量法》考查了第62条的服务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65题)。《土地管理法》考查了16条的土地确权纠纷(24题)、第57条的临时建设用地(27题)以及“实施条例”第29条的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74题)。《土地承包法》考查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流转(73题)。《个人所得税法》考查了第2条的征税范围(69题)。《企业所得税法》考查了第26条、第27条中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形(70题)。《税收征收管理法》考查了第40条的强制措施(23题)。《证券法》考查了证券的性质(75题)。《商业银行法》考查了第3条商业银行的性质(68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考查了第6条的信息共享机制(67题)。《环境保护法》考查了第9条至第12条中的环保主管部门的职权(28题)和第41条、第42条中的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76题)。

  分析以上试题,对考生有以下启示:首先,经济法部分理论性弱,绝大多数就是法条题,今年的考试只有75题稍具理论色彩。因此,考生在复习时最简洁的方法就是反复阅读法律条文。教材和著作类的辅导资料费时费力,价值不大。其次,考生在复习时不能忽视各单行法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都在今年成为了考核对象。

  经济法部分试题的参考答案公布后引起了一定争议,笔者认为以下试题答案值得商榷:

  第一,68题的参考答案认为该题的D项是正确的,即“中国银监会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笔者认为,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显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不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如保险公司由保监会监管,证券公司由证监会监管,因此该选项表述并不正确。

  第二,69题的参考答案认为该题的D项所列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被评为优秀教师,获奖金5000元”。笔者认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的规定,能够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奖金只能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显然,该题D项所列奖金未指明颁发机构,是不能免税的。

  第三,75题的参考答案认为该题的D项是正确的,即“所有证券发行均应公开进行”。笔者认为,根据《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分析该条内容可知,证券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和非公开两种,认为“所有”证券发行“均应”公开发行是不准确的。

  二、商法考题分析

  商法共考核48分,分值较往年有所减少,《公司法》占据超过一半的分数,其次就是大幅修订过的《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其他法律分数较少,这种分值分布和往年是一致的。具体而言,《公司法》考查了公司的股东人数(25题,答题要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2人至200人)、公司财产的独立性(26题,答题要点是股东的出资除了土地以外都必须转移所有权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30题,答题要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前提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且“在同等条件下”)、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职权(76题,答题要点是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股东权利和义务(78题,答题要点是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不影响其股东资格,且股东分取利润是按“实缴”出资比例)和公司的分立(79题,答题要点是公司分立应由股东决定,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法》考查了表见合伙(27题,答题要点是表见合伙导致该有限合伙人对该项业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的主体范围(31题,答题要点是普通合伙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只是排除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伙企业的破产(73题,答题要点是合伙企业可以破产,破产后普通合伙人仍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75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考查了股权转让(74题)。《企业破产法》考查了管理人的职权(28题),债务人财产的范围(29题),债务人可以申请的程序(70题)。《保险法》考查了保险利益原则(72题),责任保险与代位求偿(77题)。上述试题比较简单,参考答案也无可争议。《票据法》考查了票据理论(32题、71题)。考生对32题应注意:票据无因性不能在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主张;对物抗辩是对票据记载事项的抗辩,能对一切人主张,对人抗辩则反之。对71题应注意:票据具有无因性和设权性。

  结合上述试题分析,对考生应有以下启示:首先,商法较经济法而言更具理论性,这一点在《保险法》和《票据法》上体现得最明显。因此,商法的学习不仅要注重法条,教材的论述或辅导教师的讲解都是有必要参考的。其次,新增法律和知识点都是考试重点,这一点在《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上体现得最为明显。但同时也可看出,第一年考核的新增法律和知识点难度一般不大,得分较容易。

  (作者系新东方司法考试学校资深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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