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山西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市)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 山西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第一学校志愿录取的考生,根据“专业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录取的考生,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根据“专业优先”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我校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市)的考生,参照“第十六条”原则进行录取。某些专业因投档线上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保送生的选拔录取严格按教育部文件执行,种类有:教育部名单公布的奥林匹克竞赛保送生、省级优秀学生和具备保送资格的学校保送生等。
第二十四条 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文化考试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全国统一考试,体育专业测试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测试标准由我校组织实施。在文化课成绩达线的基础上,按照体育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各省(区、市)招生考试部门批准、备案。详情请参阅教学司字[2005]40号“关于印发《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体科字[2006]19号“关于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山西大学2006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依据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制定的的相关规定执行。详情请参阅教学厅[2006]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和“山西大学2006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第二十六条 我校部分学院实施按大类招生,学生在第一、二年级学习基础课程,然后根据学生申报志愿及在校成绩进行专业划分,原则上每个专业选报人数不少于20人,少于2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开班。
第二十七条 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德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德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或改学英语。
第二十八条 根据相关专业特点,我校部分专业对高考相应科目的单科成绩给予一定的要求。具体有:文学类专业——语文,数学类专业——数学,外语类专业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英语,另报考外语专业学生须参加山西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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