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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的类别及写作
来源:东方法眼     2008-9-9 10:45:00
 

   第一部分 总论及概念性知识

  一、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一)民事裁定书的概念和种类

  1. 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2. 民事裁定书种类:民事裁定书分为第一审民事裁定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民事裁定书,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程序的裁定书。依照法律不同的规定,还可分为:准予上诉的民事裁定书、不准上诉的民事裁定书和准许复议的民事裁定书等。

  (二)民事一审裁定书适用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第一审民事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民事调解书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四)民事调解书应当写明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诉状及诉状的作用

  是指各类案件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书或委托他人代书的向司法机关提出指控、答辩或申诉等法律意见的书状。它通常被称为“状子”。符合法定要求的诉状,有引起诉讼并促使诉讼活动深入发展和最后得以解决诉讼实体问题的重要作用。

  (六)民事起诉状在制作时包括的内容

  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

  2.正文,包括(1)诉讼请求。(2)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七)民事起诉状

  民事案件的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呈送的指控被告的书状。

  (八)民事上诉状

  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不服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的要求改判的诉状,称民事上诉状。

  (九)辩护词及其核心内容

  是指在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

  核心内容是辩护词的第二部分,即辩护理由、主张。

  (十)代理词及其核心内容

  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发表的指控、答辩的演说词,被称为代理词。

  它的核心内容是理由部分,因为这是能否充分阐明起诉理由或反驳对方起诉意见的关键内容。

  二、法律文书的类别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

  (1)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

  (2)依写作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

  (3)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三、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1)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2)主旨鲜明,阐述精当;

  (3)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4)依法说理,折服有力;

  (5)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四、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主要应当写明的要素

  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要求写明的事实要素,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关刑事案件的案情叙述;另一类是有关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包括大量的非诉讼案件的事实叙述)。前者要求写明作案(指构成的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作案人和被告人,作案的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态度以及证据等。后者围绕着当事人各方的纠纷事实来记叙,包括纠纷的内容及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纠纷的发展过程(起因、过程、结局),各方的争执意见以及证据。

  五、法律文书叙写事实主要应当注意的问题

  事实的案件的基本依据,多数重要的法律文书都要求写明案情事实。法律文书在叙写案情事实时,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

  (2)关键情节具体叙述;

  (3)因果关系交待清楚;

  (4)争执焦点抓准记清;

  (5)财物数量记叙确切;

  (6)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7)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六、法律文书阐述理由的基本要求

  理由是法律文书的灵魂,也是主旨的集中体现。叙写法律文书阐述理由时,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1)列举事实证据确凿;

  (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

  (3)据案引法,依法论理;

  (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第二部分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刑事裁判文书

  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包括的主要内容

  根据《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括以下内容: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诉、辩护和辩护人的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并分四个自然段书写,以充分体现控辩式的审理方式。

  二、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叙述事实,应当写清的要素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叙写事实时,应当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以及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等内容,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
 三、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理由是判决的灵魂。判决理由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确定罪名,应以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

  (2)确认量刑情节。

  (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者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认定;对于辩解、辩护的主要理由,应当据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纳。

  (4)确认辩解、辩护理由是否被采纳。

  (5)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

  四、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包括的内容

  (1)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

  (2)概述上诉(或者抗诉)的主要理由和辩护的主要意见;

  (3)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意见;

  (4)写明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5)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

  (6)对上诉或抗诉理由与原判有争议的内容进行分析论证。

  五、再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主要应当写明的内容

  (1)概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2)概述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也应一并写明。

  (3)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第三部分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民事裁判文书

  一、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理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公正、合理的评定、判决的重要依据。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由两部分构成,即判决的理由和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四、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的写作要求。

  书写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要求做到明确、具体、完整。明确,就是主文要明确地指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结论。具体,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必须具体的,应具体到如何履行,何时履行。完整,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要全部交代清楚,不要有遗漏。

  五、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主要应当明的内容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针对第一审民事判决收书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来写的,主要应当说明:

  (1)原审认定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主要事实和判决结果;

  (2)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的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第三人的意见;

  (3)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六、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主要应当写明的内容

  (1)对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作出结论;

  (2)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否有理进行论证;

  (3)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4)判决所适用的法律。

  七、再审与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主要应当写明的内容

  首先,应概括写明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其次,写明经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八、民事调解书应当写明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部分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行政裁判文书

  一、行政诉讼中行政争议的特点。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争议的特点是,争议双方中必有一方为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土地管理机关等。另一方则是隶属于这个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力之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裁判文书的种类。

  行政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以为分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按照审判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可为分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第二审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判决书以及第一审行政裁定书、第二审行政裁定书、再审行政裁定书等。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当事人行政争议的内容,经法院审理确认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行政争议的内容,一般应当先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列举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然后简要叙述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复议或者处罚、处理决定的主要理由和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的答辩;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再简述第三人的意见。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这是判决书的关键部分。事实要客观、真实,要表达准确、具体。要把行政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情节和因果关系等交待清楚。在方法上,要注意叙事与举证紧密结合,运用证据来证明认定的事实。

  四、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写明判决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判决理由,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政诉讼的特点,就行政机关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证,阐明人民法院的观点。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表述应当做到正确、具体、完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应参照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作、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定、发布的行政规章、如果被诉行政机关与受诉人民法院不在同一地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应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所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引用法律、法规要写明所适用的条、款、项、目。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概念和作用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是批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对不服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后,就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书面决定。

  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不仅可以纠正第一审行政判决中可能发生的错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且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六、再审行政判决书事实和理由部分的叙写。

  再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
,应写明原审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诉要点。若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则应简述抗诉的主要理由,经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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