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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     2008-1-8 12:12:00
 

一、音乐、美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和专业考试的组织

1、音乐、美术类专业招生计划

独立设置的中央戏剧学院等31所本科艺术院校(名单见附件4)以及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江南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天津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以下简称‘39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类专业可不编制来源计划。除上述两类情况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各省属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等均须分文、理编制来源计划。编制来源计划的时间及工作要求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来源计划编制办法执行。

2、考试形式

音乐、美术类专业的招生考试分为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两部分。

福建省普通高校音乐、美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继续实行全省集中考点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简称‘省统考’)和部份招生院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简称‘校考’)两种形式。拟报考专业属于省统考涉及(见附件1、附件2)范围的考生必须参加省统考。

凡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音乐、美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音乐、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应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非省属本科院校的音乐、美术类本科专业鼓励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也可在省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可以由招生院校直接自行组织校考,组织校考的有关院校须在校考开始前将校考实施方案报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高招办备案。

省外院校如需要在福建省设点组织校考的,由福建省高招办统一安排,考点设在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和厦门大学(厦门) (见附件6)。校考工作由招生学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高招办的指导和监督。校考合格考生名单须于4月15日前报福建省高招办,作为核准考生是否可以被录取的依据之一,逾期不予受理。

3、省统考涉及专业的类别、科目及要求

省统考涉及专业的类别为:音乐类、美术类、其他音乐类和其他美术类等(具体涉及专业见附件1、附件2)。

(1)音乐类专业省统考考试科目与要求:

科  目 要       求 备  注
初试 1.视唱 简谱或五线谱 初试、复试评分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满分100分。其中初试的视唱和模唱占20%(带入复试计分),复试的演唱和器乐演奏占80%。
2.模唱 音程、和弦模唱
复试 3.演唱 演唱歌曲一首(自选,无伴奏)
4.器乐演奏 演奏乐曲一首(自选)

(2)美术类省统考考试科目与要求:

科  目 要    求 备      注
初试 1.素描   (人物头像) 用铅笔或碳笔     按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标准评分,初试合格的考生答卷由复试考评组各按百分制评分,作为考生素描、速写的复试成绩
2.速写 用铅笔或碳笔画人物动态2幅,15分钟一幅,30分钟一幅
复试 3.色彩   (静物默写) 用水粉或水彩 素描、速写、色彩每科100分,总分满分300分

(3)其他音乐类分7个项目组织省级统考,其考试办法和要求由设点高校负责向社会公布。具体项目为:①播音与主持艺术;②舞蹈;③服装与表演;④空中乘务方向;⑤艺术教育;⑥音乐学(南音方向);⑦影视表演

(4)其他美术类分3个项目组织省级统考,其考试办法和要求由设点高校负责向社会公布。具体项目为:①书法;②摄影;③空中乘务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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