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对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校车管理,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等4单位在总结2007年上海市校车管理机制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公安部、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要求,修订印发了《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此规定与2007年下发的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规定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与国家新出台的校车管理要求保持一致。上海市新出台的校车管理规定,将国家标准要求的核载、核定、信息登记、外观标识标牌管理等要求有机纳入,并体现在工作流程中。如将原校车管理规定中“校车证”一词更改为“校车标牌”;将信息登记、换领行驶证要求纳入申领校车标牌流程;将原规定中“校车驾驶员具有五年以上准驾车型车辆的经验”等删除。
二、加强了校车信息登记工作。按公安部、教育部要求,明确校车信息登记系统中需录入校车类型、乘员数(包括驾驶员、学生及随车管理人员)、学校名称、教育行政部门名称等信息,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进一步完善了上海市校车“户籍式管理工作”。
三、明确了校车规范管理属行政确认事项。将原涉嫌行政许可的用语均予以修改或删除。如将原规定中“……作出是否准予发放校车证的决定”改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发放校车标牌”;删除了原规定中“学校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等表述。
四、设立了随车管理人员数的下限,而不限制上限。新规定允许学校根据需求可设立1名及以上随车管理人员,确保车内秩序和学生上下车安全,故在校车信息登记表中“随车管理人员”一览中留有较大的空间。
五、放宽中学生乘坐校车人数。按照国家新标准,将原规定中“幼儿及中小学生的校车必须确保相应座位,禁止站立”修改为“幼儿及小学生必须确保足够数量的座位,禁止站立。中学生校车载人不得超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载客人数。”
六、理顺了校车驾驶员专门培训机构。新规定明确学校自有校车驾驶员需参加市运输管理处组织的校车驾驶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七、规范了文件用词。将原规定中:城市交通“客运”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分别修改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使表述更加确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