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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也不得跨学期收费
来源:大江晚报     2008-9-17 10:32:00
 
  记者获悉,为规范民办幼儿园幼儿教育收费行为,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日前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通知指出,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代收伙食费。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在正常的开园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备案后,在1学年内不得变动。流动人口的子女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政策,幼儿园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应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确保他们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
      通知强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由于幼儿中途转园或因故退园的,幼儿园按以下标准退费:按月收费的,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天数退费;按学期收费的,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幼儿实际在园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其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
     各级价格、教育部门将建立、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及民办幼儿园报备保育教育费标准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各级价格、教育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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