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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拟定收费标准 禁以办特长班为由收费
来源:胶东在线     2013-5-7 8:36:00
 

    近日,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市相关部门拟定了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的意见,其中明确表示公办幼儿园除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意见中对幼儿园收费项目有了明确规定:幼儿园基本收费项目由现行的保育费、杂费、管理费、代办费,统一规范为保教费,提供寄宿服务的,增设住宿费项目。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本着自愿原则,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限定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限定意外伤害保险费,床上用品费。意见中明确表示,除上述收费项目外,严禁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

  拟定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具体为:

  全额财政拨款园保教费:省级实验(示范)园40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360元/生.月,市级一类园300元/生.月,市级二类园240元/生.月,市级三类园和未定级园190元/生.月。

  差额财政拨款和无财政拨款园保教费可在上述同类别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差额财政拨款和无财政拨款园上浮幅度分别不超过20%和30%,下浮不限。具体标准由幼儿园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报当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省级十佳园保教费在按财政拨款情况、幼儿园类别确定具体标准后,还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12%。

  意见中表示,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办园类别等情况合理确定,报当地教育、物价部门备案。

  按有关规定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可在同类别无财政拨款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需要指出的是,各级各类幼儿园除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

  市民如有意见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联系电话:0535—6244375 ,0535—2118679,邮箱:wjjy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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