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就《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不得收取幼儿入园赞助费全省逐步取消学前班,每年拨5000万扶持农村学前教育
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收取与幼儿入读幼儿园挂钩的赞助费。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广东省教育部门针对目前学前教育的不足,正于近日展开就《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的征求意见工作,计划推出系列举措加强监督及管理。
全省范围内对学前班下“禁制令”
据了解,全省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总目标是:逐步建立起与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相适应的、以政府提供基本幼儿教育服务为核心、以公办园为骨干和示范,公办和民办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到2007年,全省学前三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学前三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95%以上,其他地区达到70%以上。乡镇、社区中心幼儿园建园率达到70%以上。到2010年,全省学前三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每个乡镇、街道(社区)都办一所公办中心托幼机构。从今年起,城市教育附加费安排用于学前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高中阶段的地区不低于30%.为使资源得以充分合理利用,全省范围内将对学前班下“禁制令”,要求逐步取消学前班。具体是:城区、县城镇、乡镇中心托幼机构所在地及已基本满足幼儿入园需要的农村,不再举办学前班;托幼机构数量不足的边远地区,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可由乡镇中心托幼机构在有条件的小学附设幼儿班。
不得擅自变更公办幼儿园性质
针对目前有的地区幼儿园密集建设,有的地区幼儿园不足的不合理分布格局,《意见》要求城市新建、扩建、旧城改造建设,须按每万人口400名幼儿规划建设一所15个班规模的托幼机构。
而此前省内部分地区有公办幼儿园被“变卖”导致幼儿园办园质量不保证的情况,《意见》重申“不得擅自变更公办托幼机构举办者和资产性质、用途”,不得将公办托幼机构的资产抽回或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处置、分配托幼机构收入和盈余。未经省级教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停、并、转,以出售、拍卖或变相出售公办托幼机构,已出售的要按国家文件规定限期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