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工商部门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从2007年1月25日起,李某利用学生放寒假期间,在家里开办初中数学补习班,共计招收学生30名,收取补习费1.5万元。至2007年3月1日工商部门查获之时,李某开办补习班未取得任何手续。李某的行为是否应纳入工商登记范畴,在执法人员中产生了二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都应纳入工商登记的范围,既然李某的行为是一种营利性的经营行为,就应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否则应按无照经营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应纳入工商登记,即无须取得得营业执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营业执照是工商机关确定企业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一种行政许可方式,是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既然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许可方式,那么,我们在核定营业执照时就要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核定。也就是说,纳入行政许可范畴的,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者是国务院决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临时规章规定的事项。《教育法》虽然规定了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团体及公民可以依法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但对于其是否应纳入工商登记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和地方法规及规章尚未出台前,经营性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就不应纳入工商登记,否则,将有悖《行政许可法》。 目前,除了家教行业不应纳入工商登记外,像律师、彩票发行零售、私人侦探、电脑培训等等行业也无须取得营业执照,因为这些行业纳入工商登记目前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南充高坪区工商局) □张春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