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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方认真履责是小区和谐的前提
来源:     2007-6-26 8:01:00
 

 近年来,业主维权难已是一个老问题。但5月24日,在北京朝阳区北沙滩8号院因一块小区绿地而引发的业主维权案的确令人震惊:数十名业主为阻止开发商占用绿地修建“配套楼”,遭到一百余名持械男子围殴,多名业主不同程度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目前该事件在媒体的持续关注下,经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市规划委日前已同
意撤销相关规划许可证。(见6月8日、5月31日《新京报》)尽管业主们在这场争夺绿地的事件中最终取得了胜利,但他们作为弱势群体,因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付出的代价,其中的无奈和酸痛,足以令社会反思。纵观整个事件从起因到后续发展的各个环节,其中固然有双方当事人情绪、维权方式选择和相关利益协调机制失灵等原因,但相关管理部门的做法,也颇值得反思。

  先说越位。这场事件的直接起因,乃是小区中一块绿地的规划使用问题。13年前,这块绿地曾被规划建房,但不知什么原因开发商在规划批准之后一直未动工,但12年后,相关规划部门在不声不响、不知不觉中,又重新许可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

  在这一过程中,已经存在违背法律之处。因为《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建设用地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按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设规划许可行为作为直接涉及小区业主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规划部门在12年之后,在没有履行告知、举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就许可开发商进行建设,剥夺了小区业主的参与权利。

  再说错位。对于一个城市住宅小区来说,建设的初始状态是由开发商行使土地使用权而进行开发建设,但随着所建房屋的销售,开发商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也逐步转移,成为小区业主的共同土地使用权。即使政府仍代表国家享有城市小区的土地所有权,但在小区业主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政府的规划许可行为必然要受到小区业主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即使要开发建设和重新规划,那也不是随意的,也要征得小区业主的同意。

  但遗憾的是,在此案中,在开发商原有规划许可失效多年之后,规划部门没有考虑小区环境的变化,也没有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变迁和完善,一经重新申报,无需经过足够的法定程序和审查,就核发了相关规划许可。

  这种一边倒的倾向,显然存在角色“错位”。

  最后说缺位。在法律上,政府与民众之间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据报道血案发生的一个多星期内,除警方介入治安调查外,业主们跑遍各个相关部门,反映问题,请求帮助,但相关管理部门却没能及时对业主进行答疑解惑,说明情况,亮明态度。尽管规划部门最后同意撤销规划许可,但政府部门及其人员的“缺位”表现,无疑稀释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和期待。

  此事提醒我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城市规划的法治化任重道远。即便不久的将来,随着新的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和实施,对政府的约束可能更严格,相关程序和机制可能更完善和刚性,业主维权可能也不会再付出如此大的代价,但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有再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如果负有把法律与实践相连接的相关政府部门不能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和职能,切实依法行政,那么,法律可能只是看起来挺美的“花瓶”。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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