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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让行贿者与郑筱萸一同受审
来源:     2007-6-26 8:15:00
 

 

光明网

     6月18日晚6点40分,郑筱萸的两名律师张庆、刘宁在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公布了包括郑筱萸案的起诉书、一审辩护词、判决书、上诉状、二审辩护词等在内的9个法律文书。(见6月20日《江南时报》)

  关于郑筱萸案件,我们从媒体上获知了其很多腐败内幕,但真正让我感兴趣的还是这篇报道,在一般
律师出于自我保护意识,不会主动公开案情情况下,张庆、刘宁两名律师匡扶正义,毅然公开了整个案情,首次对外公布了向郑筱萸行贿的“黑”名单,这种尊重、满足公众知情权需要的无私无畏精神实属难能可贵。

  尽管法律上并没有明令禁止公开这些文书,但是在网上公开行贿人姓名的方式仍然让人感到“意外”,用记者话说确实比较“罕见”。不妨摘录几段:1997年6月至2006年5月间,郑筱萸通过郑海榕、刘耐雪先后多次收受双鸽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李仙玉)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92.91万元。2000年6月至2006年12月间,郑筱萸通过郑海榕先后多次收受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郑军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8万元。2001年春节前至2005年上半年,郑筱萸先后十次在北京市广州大厦收受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范敏华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1.5万元。唉,不说了,郑筱萸受贿649万余元,有多少人参与行贿,恐怕还真是一言难尽啊!

  和众多腐败高官一样,郑筱萸对有求于己的行贿者来者不拒,照单全收,早知今日被判处死刑,料想不会也不敢收受那么多“身外之物”。为何贪官们越抓越多,呈前“腐”后继之势?我看有一个致命的弱点,那就是对行贿者法律似乎“宽宏大量”,要么仅仅曝曝光,要么象征性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丝毫触不到行贿者的要害和痛处。

  就本案而言,双鸽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行贿近300万元,企业和个人因此得到多少“关照”,有必要一查到底,除让公众了解案件真相外,还应对行贿者绳之以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查处行贿比惩办受贿更加重要,行贿者的魔爪被斩断了,贪官想腐败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有法院人士分析,“北京一中院判决的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二审包括死刑复核还没有改判的先例”。郑筱萸会不会在十七大之前伏法?对此我并不关心,我更关心的是,与此案有关的那些形形色色的行贿者有无受到追究和法办。如何根治愈演愈烈的腐败现象,最好将行贿者与郑筱萸一同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庄严的审判,惟有如此,才能有效震慑那些妄图将政府官员拉下水的不怀好意之人。

  既然行贿者的“尊容”浮出了水面,“捂”是不可能了,下一步如何处置这些行贿者,我们期待利剑出鞘,正义得到伸张,岂能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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