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季开学在即,赣州市教育局日前公布秋季开学初中小学收费政策及标准,并要求各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所有中小学校,严格按照新的规定收费,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跨学期预收费。
据悉,2008年秋季学期,我省继续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免除学杂费后,我省将免除学杂费补助经费与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合二为一,提前一年达到中央要求的小学每生每年300元、初中每生每年500元公用经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75元。继续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行补助,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学杂费补助综合标准为:城市小学每生每学期103.5元、城市初中每生每学期13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75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学期90元。
市教育局还强调,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允许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城市学校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文字作业本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空白作业本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价格,并在作业本封底标示价格批准文号,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及封底无价格批准文号的文字和空白作业本,不得进入学校。另外,鉴于国家规定自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取消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各地2008年秋季学期的住宿费只能按照学期标准收取,不能按照学年标准收取。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