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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制定民办高校年检年审办法 促民办教育发展
来源:中国教育报     2008-3-11 10:03:00
 
 为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含专修学院)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浙江省教育厅日前制定了《浙江省民办高等学校年检年审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省规定,年检年审范围为:经教育部批准或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核准备案的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校(含专修学院),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执行。年检年审的内容包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党团组织建设、组织机构设置、规范办学、落实法人财产权、财务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国家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有关政策明确的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浙江省提出,要建立民办高校自检自查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资料查阅与现场考察相结合、全面调查与抽样督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年检年审工作机制。年检年审工作委托督导专员负责,督导专员队伍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专职督导专员由省教育厅具体负责委派,兼职督导专员为各民办高校党委书记。

  据悉,浙江省民办高校年检年审工作步骤为:一是民办高校自评。每年12月份,各民办高校对照考核指标体系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形成《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年度工作总结报省教育厅。二是督导专员专项检查。督导专员以工作组形式开展工作,对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学校或临时召集理事(董事)会成员进行通报;每轮督查结束15天内,督导组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每个督导组所联系的学校每年度轮换一次。三是综合考评。在各民办高校自评和督导组提交书面督查报告的基础上,由相关处室根据职能,分别对各督导组的考察评估结果及结论性意见集中进行研究,对上报材料及统计数据进行核实,提出评价意见并对各项指标或考核内容作出评分;在综合分析学校自评、有关处室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得出最终得分及等次建议,报教育厅领导审定。四是确定评估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档。对于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的民办高校给予一定期限“免检免审”作为嘉奖,并在民办教育专项基金中给予奖励;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高校,限期整改并于适当时期进行复评;对问题比较严重的民办高校,视情节轻重,且逾期不整改的,给予削减次年招生计划或停止次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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