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2007年12月31日前在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及在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管理手续的社会教育机构,均须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全省所有社会教育机构应主动向教育主管机关申报年检。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年检。自动放弃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教育机构,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