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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我国民办教育:为实现“学有所教”助力
来源:中国教育报     2008-3-10 9:25:00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尽最大努力保障对教育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继续努力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积极拓展各种社会教育资源,发展民办教育,是优先发展教育的具体体现。

  ■主持人:本报记者 李挥

  ■嘉宾:北京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 王文源

  主持人: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请你谈谈,在实现“学有所教”目标的过程中,民办教育具有怎样的作用?

  王文源:“学有所教”就是要通过事业发展保障全体人民享有公平的、均等的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就是要不断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以满足社会对各种教育的需求。但是,目前教育发展的现状与这个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从国情和教育实情出发,单靠政府财政能力和公办教育,恐怕难以实现“学有所教”的目标。民办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办教育的不足,民办教育自身所呈现出的成长性和活力推动着教育内部的变革,民办教育极强的服务意识满足并培育了多样化的社会教育需求。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将由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的共同发展来构建,“学有所教”目标的实现也离不开民办教育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主持人:教育涉及千家万户,惠及子孙后代,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促进教育公平是我们党的教育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项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任务,也是新时期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所追求的目标。有人提出,发展民办教育是坚持教育公益性和促进教育公平的有效途径。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王文源:增加国家财政投入、提高国家财政投入效益,遵循公平与均衡的基本原则发展好公办教育,是各级政府在发展教育事业方面的首要任务,也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但是,发展好公办教育只是体现充分的、公平的公共教育服务的初级阶段。只有在此基础上,保障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发展教育,不断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增加教育服务品种、提升教育服务品质,为社会提供丰富的、多样化的可自由选择的教育服务,才称得上是充分的公共教育服务。当然,要实现这种自由选择,除了有关制度的保障,更依赖民办教育的充分发展和质量提升。

  主持人:当前,在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各项社会建设中,“优先发展教育”成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大战略选择。办好公办学校、发展好公办教育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你是否认为通过有效手段支持民办学校建设、发展好民办教育同样也是各级政府为社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

  王文源:民办教育属于社会主义公益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样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在从人口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强国的进程中,民办教育同样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正确评价民办教育对国家经济建设所作出的历史贡献,应当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积极作用,应当看到民办教育发展的未来前景。因此,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有责任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落实好对民办教育的支持、鼓励政策,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

  主持人:在新形势下,你认为应当从哪些方面着力推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王文源:第一,坚持中国特色的民办教育发展道路,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的发展定位与思路。应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的社会基础和不同的教育基础,在民办教育发展上采取不同的推进策略。比如,在经济和教育比较发达的地区,民办教育主要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通过学校内涵建设和特色创新,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满足社会对教育的“差异需求”,为促进教育公平和提升教育质量拓展新的资源,为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增添新的活力。在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民办教育主要实施助力性发展战略,通过加大政府资助和与社会资源的结合,满足社会对教育的“过度需求”,提高教育的普及程度和提升教育的总体水平。这将有助于加快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

  第二,坚持依法行政,积极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切实行使好各级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督管理职能。关键是准确把握《教育法》、《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的精神,全面落实民办教育行政管理的各项职能,积极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民办教育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这些政策的落实,还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机构的积极支持。比如,民办教育的税收问题、单位性质问题、资产与财务管理问题、发展基金问题、对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以及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管理问题等。

  第三,坚持统筹兼顾,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首先应当将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落实对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职责。民办教育的统筹兼顾工作体现在:一要注意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协调发展;二要注意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的统筹协调发展;三要注意上级和下级之间民办教育行政管理的统筹协调;四要注意教育内外部职能部门之间工作的统筹协调;五要兼顾处理好民办教育眼前事务与促进民办教育长远发展的关系。

  第四,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切实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让人民满意的民办教育,应当体现在政府依法行政和举办者依法办学的前提下,坚持民办学校公益性的基本特征,实现学生满意、教职员工满意、举办者满意,从而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为了实现“三满意”,当前各级政府和民办学校举办者共同的重要职责是:一要积极落实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扶持政策;二要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包括举办者)的办学行为。

  第五,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意识和责任感,维护民办教育内部的团结稳定。民办学校必须通过加强党建工作、认真排查各种影响团结稳定的隐患、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努力建立民办教育的风险防范机制等手段,切实维护好民办学校的稳定。

  同时,政府部门除了担当执法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外,还要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的公共服务体系,包括鼓励发展专业机构、建立公正开放的信息平台、发挥行业协会功能、引导社会舆论等多种手段,优化民办教育的内部环境,增进民办教育的内部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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