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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民办学校学校收费校长公告制度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2009-9-8 11:42:00
 
   省教育厅日前出台《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办法称,福建各级各类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办普通高中和公办大中专院校)将从今秋新学年开始正式实施学校收费校长公告制度。值得一提的是,民办学校也将参照同类同层次公办学校的文书格式制定校长公告。 

    所谓“学校收费校长公告制度”,是指校长公告书必须在校内醒目位置张榜(规格不小于60*80厘米)公示,属于学期(年)初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在学生注册前公告,公示持续时间不少于一周;属于学期(年)中间发生的代办代收项目,在收费前公告。今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除张榜公示校长公告书外,学校还应在校内通过公示栏(牌、墙)张贴、电子屏幕滚动播出和登载校园网站等方式,及时公示校长公告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收总额、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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