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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校”扮“名校” 不能“急吼吼”
来源:新民晚报     2008-9-23 10:15:00
 
   英格教育培训学校是一家小有名气的教育培训机构,为扩大影响和办学规模,他们和国林美言公司签约合作办学。未料仅仅半年,总校和分校就打起了官司。双方在法院的判决下,一拍两散。
    
    去年4月,“英格教育”和“国林美言”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书》,约定由“英格教育”授权“国林美言”以有限许可的形式使用“英格教育中心”的版权资料以及“英格教育中心经营和管理体系”,并提供“国林美言”完整的教学系统、培训系统、商务体系和必要资源,把“国林美言”打造成为领先的教育培训机构。合同签订后,“英格教育”多次在报纸上刊登了“英格国际语言教育中心”、“英格雅思”等广告和宣传文章,其中将“国林美言”办学点作为其分校一并介绍。然而好景不长,去年底,“英格教育”以未按约支付正常营业后的加盟费和广告费为由,一纸诉状将“国林美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署的《合同书》解除,同时提出了20万元的违约索赔。
    
    “英格教育”诉称,合同签订后“英格教育”为“国林美言”提供了合同所约定的教学系统和相关办学咨询及指导,为对方作宣传。但对方并没按约支付正常营业后的加盟费和广告费,甚至在没有取得办学证的情况下就使用“英格”品牌违法办学。
    
    “国林美言”对解约并无异议,并在此之前已经先行起诉要求解约。“国林美言”的说法是,《合同书》签订后他们即按约支付了首期加盟费及市场推广费各5万元。但后来在向区教育局申请办学许可证时被告知,“英格教育”根本不具有语言类培训资质,不能使用该品牌办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由此才拒绝支付剩余加盟费及市场推广费。另外,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在别区内还设立了另一“英格”培训机构,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原告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对解约均无异议,实际也已终止合同履行,因此《特许经营合同书》在本案原告起诉日已经解除。另查明,“英格教育”确实在签约期间另与其他进修学校合作,违反了《合同书》关于不在专属地域内建立使用英格标志的其他教育培训中心的约定,构成违约。据此判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书》从2007年11月21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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