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办教育 >> 民校faq >> 正文
站内搜索
今天是 欢迎访问中国教育网新版
四川:民校筹备阶段就擅自招生 最高可罚款5万元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08-4-8 9:31:00
 
 《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25日二审

  针对涉及民办学校的关键问题,我省将制定出台法律法规予以明确。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 《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审议意见报告,并就此进行分组审议。

  根据《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聘任专职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此外,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妥善安置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处置剩余资产,妥善安排善后工作。同时,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学校还应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专职教师数量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

  按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应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劳动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予以查处,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民办学校违规在筹备设立期内招生的,将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跨学年预收费用等违规收取费用的将由审批机关查处。

■相关链接  
站内资讯搜索:  
杏 坛 书 架 关 注 成 长
热点专题
· 父母长期冷战 孩子可能会..
· “科技大篷车”进校园
· 留学快报:欧美顶尖商学院..
· 六招让你从激烈的求职竞争..
· 今年自考 新增6专业,停..
· 郑州幼师强化学生职业理想..
· 全国政协委员顾也力建议对..
· 熊丙奇:高等教育的很多荒..
· 省教育厅表彰2007年度基础..
· 为了理想不要上万月薪工作..
教育服务
· 扬州节前警示教育让人耳目..
· 需要不空谈并胜任素质教育..
· 评论:强化教育培训全面提..
· 灵丘教育事业发展势头强劲..
· 中小学课本费不得提前收 ..
·沪银监局设公众教育服务区..
·四川:国防教育服务军事斗争..
·以案示法到乡村 教育服务惠..
·辽宁省建立0至6岁一体化学..
·上海社区学校配备专职教师..
更多..  
热门推荐
严正声明 | 网站介绍 | 网站导航 | 信息发布 | 网站建设 | 广告服务 | 与我联系 | 付款办法 | 友情链接 | 本站首页

中国教育家协会 教协会员理事  香港监制
本站通用网址:中国教育网  网络实名:中国教育网站  中国教育在线
香港通讯地址:香港兴发街邮政局38062号信箱 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注册登记号:18159887-030-01-02-5
业务及合作热线:010-64803658 客服电话:010-64803331
信息发布:bj64803331@126.com 欢迎合作:E-mail/MSN:cn13801018949@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