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民办学校的诚信道德理念,廓清诚信的内涵和效用,是提升民办教育美誉度的有效手段。
重“信誉”,遏制急功近利的行为
在民办学校运作过程中,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又必须储备继续生存发展的足够资金。因此,笔者认为,民办学校收费应体现按成本核算的原则,而不应按商业性服务来计算收费。由于民办教育服务对象的社会性和广泛性,应该积极开放投资市场,鼓励民间投资办学,以不断增强民办教育的总体办学实力。但对于个人投资教育且要求投资回报的,政府对其办学产生的营利增值要进行正确的政策引导,使那些投资民办教育,企图获得高额回报的急功近利行为,在“利国利民、奉献社会”的道德信誉面前变得“平和”与“适度”。
讲“互信”,防止不正当竞争
各民办学校之间虽是竞争的“对手”,但决不应是“敌手”。在参与教育服务市场竞争的同时,应本着“互信、双赢”的原则,在竞争中加强“合作”,相互学习、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甚至由“合作”走向“联合”,组建民办教育集团。只有同舟共济、共同发展,才能提高民办学校的地位,扩大民办教育的影响,争取社会更多的支持。当然,随着教育服务市场竞争的加剧,一批规模偏小、办学无特色的学校将难以继续生存下去,少数管理不善的民办学校可以通过“关、停、并、转”完成其历史使命,但要尽量减轻民办学校倒闭引起的动荡。因此,在今后一个时期里,民办学校之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民办学校与国外教育机构之间的联合、重组将成为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必然现象。
守“信用”,杜绝财务风险和经济犯罪
加强民办学校财务运行的监管,是化解民办教育办学风险和经济犯罪的“内部”要件。对民办学校财务监管,要依法通过主体资格外观化、产权界定公示化、交易行为规范化、债权保障制度化、公平保护严格化的制度来完善。实现的关键是学校财会人员要在“信用”的基础上坚决不做假账;学校举办者要在具备“诚信”的前提下对本单位财务运行的“真实性”负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民办学校按规定将学杂费收入存入银行账户;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或者学校合理核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并开具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作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或者税务部门的收费票据;依据国家规定严格履行经费开支和资产使用的审批手续,防止以任何形式或名目私分、侵占、挪用学校所收费用或学校资产的行为发生。
讲“信义”,提供良好教育服务
优质的教育服务,是民办教育办学的永恒主题。民办学校要想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除良好的外部环境外,自身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更为关键。具体来说,就是要加强管理、苦练内功、提高质量、形成特色、打造品牌。只有这样,民办学校才会以特色的教学、特色的课程、特色的管理、特色的升学和就业前景等,来为学生及家长选择民办学校提供有吸引力的选择理由。由此,民办教育才会赢得较大的发展空间、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较佳的办学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