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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校《自律公约》要防止两败俱伤局面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7-12-6 15:36:00
 
上周,虎门外语学校一位老师在聘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只简单向校长发了一条辞职短信,就丢下一帮学生和上到一半的课程走人,近日,这位老师被列入了《东莞市民办学校自律公约》缔约学校的“黑名单”,依据该公约,缔约学校不能接收该名老师到校任教。据了解,这是《东莞市民办学校自律公约》自今年3月28日签订以来,缔约学校首次依约处理教师“恶意辞职”事件(《广州日报》11月29日报道)。

  从一定程度上看,《自律公约》有利于规范教师的合理流动和学校之间的有序竞争,但我们也应该充分看到其局限。一是范围的有限性。出了东莞,出了缔约学校,它的约束作用将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对于教师区域性的外流,它的约束作用为零。其次,它会不会妨碍学校之间的正常竞争?即使在同一个地方,即使在缔约学校之间,竞争是常态,不竞争是非常态。而最大的竞争,往往是人才的竞争,人才资源作为最有活力、最具流动性的资源,是促进竞争和资源最优配置的有力武器。如果一些缔约学校以为可以躺在《自律公约》上高枕无忧地睡大觉,以为这样就可以限制教师的正常流动,而不积极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待遇和宽松的教育、教学环境上下苦功夫,那样的话,《自律公约》的负面作用就会被放大,一些能力强的教师有可能被迫离开东莞,寻找外面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这就是一个两败俱伤的结果:最优秀的教师无法在本地流动,只能付出更高的流动成本,到外面寻找自己的空间;当地则整体上失去了一个优秀的教育人才,这是一整个地方的净损失,比没有《自律公约》而教师可以在当地自由流动更糟!

  显然,无论是教师,还是缔约学校,还是地方政府,都不愿意看到这样一种两败俱伤的结面。因此,《自律公约》的基本指导思想,应该是促进教师的合理流动并保障流动教师的各方面合法权益,而不是相反。

  权利和义务总是要对等平行,教师如是,学校亦如是。诚发一位教师所言:“(如果)我想辞职学校又不准,那只有一走了之了,如果其他学校因此就不录用我,这不是不公平吗?我的权利又有谁来保障?”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这是一个天经地义的道理,任何人都阻挡不了。恰恰是那些最能保障教师权利(包括流动权利)的学校,往往最能笼得住教师的心。

  个人认为,《自律公约》所要约束、所能约束的,不是教师的自由流动,而是教师无序的流动,尤其是教学中途,在没有接任教师的情况下突然袭击,而不顾学校和学生的利益。其实这一点不难做到,加强学校之间、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就可以了。学校之间、学校和教师之间不必“背对背”,而是“面对面”。确保了教师的权利,以教师个人的职业操守,不欢而散的“恶意辞职”事件也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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