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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能否当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7-9-4 17:49:00
 
      夫妻共同创办的私立学校能否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发生在山东省鄄城县的一场普通的离婚官司,因为涉及到不普通的财产—一所民办学校而引起广泛关注。经过长达3年的反复审理,法院近日终于作出终审判决,但接下来的执行依然困难。7月8日,是首次支付款的法定日期。

  “要离婚,就得把学校分割一半,因为学校是夫妻共同财产”

  鄄城县私立育英中学在当地颇有些名气。它创办于1993年,如今已拥有3个校区、4500多名在校生。校长赵庆东和妻子高华娟的离婚官司始于1999年,因学校如何分配的问题而纠缠了3年。

  赵庆东和高华娟都是再婚,婚前各有孩子。1993年冬,夫妻二人投资创办了一所私立中学——鄄城县育才中学。

  赵庆东说,当时考虑到自己在当地教育界没有多大名声,便说服已经从教育岗位退休的父亲赵景瑞担任校长和法人代表。学校聘请了一批退休的优秀教师,起步很好。1995年6月,育才中学更名为育英中学。与此同时,法人代表改为高华娟。

  1997年,育英中学扩建成东西两个校区,拥有两三千名师生。这时,赵庆东与妻子商议说,许多事情男人出面比较合适,学校的法人代表还是由他出任。

  高华娟事后说:“当时我认为,反正和赵庆东是夫妻,育英中学是夫妻共同财产,谁出任法人代表无所谓。”

  于是,1997年6月10日,高华娟向当时的鄄城县教委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表示自愿变更育英中学法人代表资格,由丈夫赵庆东接管,资金投入、学校财产以及现金,也由丈夫赵庆东接管。

  1999年9月,赵庆东突然提出离婚。赵庆东说,那年他了解到前妻的弟弟生活困难,便安排他到育英中学干保安。高华娟听说此事后,回家吵了一架。此后,夫妻之间的战争不断升级,最终导致分居。

  高华娟起初不同意离婚。后来她提出了一个条件:要离婚,得把育英中学分一半给她,因为学校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今年1月,记者在鄄城县城关找到高华娟时,她刚从一个叫孟杨庄的地方买粮食回来。她蹙着眉头说:“一桩离婚案子,闹腾两年了,现在他不给生活费,我只好到乡下买议价粮,要不日子没法过。因为还带着两个孩子,老大上高三了,正需要钱。”

  “学校财产权不可分割,但经营权可以分割”

  1999年12月30日,鄄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各自抚养亲生孩子。就学校分割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双方投入育英中学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不予处理。”“这是在回避问题。”高华娟对此判决不服,上诉到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0年5月23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此案发回重审。

  2001年4月30日,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后,再次作出判决。对高华娟提出分割或分开管理私立育英中学和附属小学的请求,鄄城法院认为,按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教育机构解散时,方可依法进行财产清算,目前为有利于学校的稳定和发展,不宜分割或分管。

  这次的判决结果是:“学校属家庭创办,离婚后的学校管理权应由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高华娟再次上诉。她坚持认为,学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办的,创办期间的原始投资及增值均属共同所有,学校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或分开管理。

  赵庆东则认为,依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学校财产是社会财富,不能分割。

  菏泽中院审理期间,委托菏泽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鄄城私立育英中学及其附属小学的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学校资产为3582024.46元,负债1628693.15元,净资产为1953331.31元。

  今年4月4日,菏泽中院终于作出终审判决。

  菏泽中院认为,鄄城县私立育英中学及其附属小学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办,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双方共同创办的学校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共同创办的私立学校的管理和经营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虽规定学校财产不可分割,但经营权利是可以分割的,可以用经营管理权置换财产。学校的债务,双方应共同分担,从学校总资产中扣除债务后的余额才可以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由经营管理方支付另一方相应的对价。

  在此前提下,菏泽市中院认为,赵庆东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且长期经营管理学校,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为有利于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学校由赵庆东管理比较合适,债务从赵庆东经营管理的学校财产中进行偿还,赵庆东支付高华娟学校净资产一半的对价。

  菏泽中院在准予双方离婚的基础上,判决育英中学及其附属小学由赵庆东管理,赵庆东支付高华娟978495.65元,判决书送达后3个月内首批支付20万元,余款在2006年9月30日前分4次付清。

  经营权置换财产能否妥善执行?

  赵庆东对终审判决表示不服。

  赵庆东指着《婚姻法》条文说,菏泽中院依据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其实就是第十七条中的第二款“生产经营的收益”。学校是公益性的教育机构,不能像工厂企业那样当成“生产经营的收益”而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他认为,尽管《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学校不能适用该法的第十七条,但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却明明白白地指出,“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终审判决后,赵庆东的母亲提出,如果法院按这种形式分割学校积累资金的话,她也应该有一份。

  赵母的理由是,当初创办学校时,法人代表和主要的经营管理者是自己的丈夫即赵庆东的父亲赵景瑞,而法院只把赵庆东和高华娟当成学校的创办者是不对的。尽管3年前赵景瑞已经去世,但现在要分学校的积累资金,作为赵景瑞法定继承人之一的赵母,必须享受到三分之一的待遇。

  7月8日是首次支付款的法定期限。赵庆东表示,作为一校之长,他不会违抗法律,但在没有现金支付的情况下,他和学校老师商量后决定,将校舍交给法院。他说,学校准备买竹竿搭帐篷在操场上上课。

  有人认为,赵庆东的想法是在规避法律,但法院执行时难度一定不小。执行能否不影响学校正常运转,将是一种考验。

  民办教育进入立法阶段

  山东英才学院的夏季亭院长认为,一些民办学校之所以会遇到“分割”的难题,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夫妻办学模式惹的祸。

  资料显示,全国民办学校已有5.4万所,在校学生达700万人。这些民办学校中“亲上加亲”的比重很大。

  专家建议,所有民办学校,在建立或建立后,都应明确各方投入的资金、资产占有部分,最好实行股份制,明确承担的权利、风险和义务的份额,即股份制占额比例,而不至于留下后遗症。

  一位办案人员说,这场离婚官司之所以历时3年,难就难在民办教育方面的立法缺失。据了解,为解决此案中的产权归属问题,菏泽和鄄城两级法院曾专门向上级法院做过汇报。而赵庆东和高华娟也多次到北京、济南向法律界人士寻求支持自己观点的法律意见。

  一些民办学校的投资者认为,《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已经不适应民办教育的发展。像赵庆东和高华娟办学没要国家一分钱,这种投资办学与捐资助学性质不一样,如果能够有法可依,及早明确校产,特别是校产的积累部分的归属,此案就不会久拖不决,对学校的影响也会减小。

  今年6月24日,备受业界关注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终于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针对民办学校资产的实际情况,草案将民办学校产权认定为: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属于举办者所有;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投入部分属于国家所有;民办教育受赠的资产属于学校所有;校产的增值部分,其中国家允许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部分归举办者,其余增值部分的产权归学校所有。

  草案还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投入者享有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但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投入者对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和管理权是相分离的;学校在存续期间享有校产使用权和管理权;举办者个人的财产应与投入学校的财产相分离,不得用校产从事与教育无关的活动;学校财产的增值,只有一部分通过合理回报的方式归属举办者。

  草案正在审议中,鄄城私立育英中学能否在此案执行阶段免遭震荡,依然值得人们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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