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留学签证者请提交下列材料:
1.三张贴好相片且填写清楚的白色申请表;
2.有效护照;
3. 德国大学的入学通知书(Zulassungsbescheid)或入学申请证明(Bewerbebestaetigung);
4.全部留学逗留费用来源证明,如:
(a)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银行帐户上为第一学年存一万二千马克的证明,每月取款不得超过一千德国马克。帐户底数不得少于三千二百德国马克,这笔款只有在外国人管理局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提取,也可在 德国某一银行驻北京、广州或上海办事处开设这种银行帐户,令人信服地说明此后的留学费用来源;
(b)未写明金额总数的经济担保书,或由一位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居住者提供的不可撤回的银行担保,此担保应包括外国人法第83条和84条中提到的各种费用(,必要的官方陪同人员的费用,官方支付的生活费,其中包括:房租,医疗及护理赴德旅费和其它旅费,管理费费用);
(c)获奖学金证明,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需要时,本使馆和德国有关部门均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所有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必须由本人提交签证申请。
请事先于每周一至每周五10:00-11:00时打电话约定时间。电话号码:(010)65325560,居住在上海申请者电话号码为:(021)-6433-6951-28。一旦对您的申请做出决定,将立即通知您,签证费为50马克,按当时汇率用人民币支付。
签证主管机构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有三个固定主管区域的签证事务代表机构:
1.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主管安徽,江西,浙江省和上海市居民或常住居民的签证事务。地址:上海市永福路181号,邮政编码:200031,电话: (021)64336951/52/53,传真: (021)64714448;
2.驻广州总领事馆主管广东,广西,海南和福建省居民签证的事务。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酒店19楼,邮政编码:510098,电话: (020)83306533传真: (020)83317033;
3.德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电话: (00852)21058777,传真: (00852)21058788;
4.驻北京总领事馆主管所有其它中国居民的签证事务,签证处地址:北京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17号,入口:北侧,八号楼:邮政编码100600电话: 010/65325560,传真: 010/65323557其它德国驻外机构只能在例外情况下并得到德国驻北京大使馆,驻上海或广州总领事馆授权后,方可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公民签发签证。
签证申请的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一旦对您的申请作出决定,就立即通知您;您可于每周一至周五上午十一时凭该通知书来馆领取您的护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