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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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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外科
内科 耳鼻喉科 眼科 口腔科 附则

内 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风湿病,心赃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它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或在50至60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野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纯,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六条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均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学员合格。

(五)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因定阳性者。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钧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病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厌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

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它心理障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