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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构成犯罪领刑罚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8-10-20 11:19:00
 
    近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周志祥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5年4月起,周志祥伙同他人鼓动说服一些股民先后购买未上市的“益尔高科”、“科邦电信”股权各2万股,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6.15万元。其间,周志祥还以上海震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未上市的“重阳生物”股权2.5万股,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0万元;销售未上市的“融达股份”股权1万股,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志祥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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