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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家教能否一“禁”了之
来源:《解放日报》     2009-11-2 13:47:00
 
  最近,“有偿家教”又成了热门话题。老问题再引关注,缘于浙江对有偿家教禁令中透出的一丝松动,以及教育部重申“坚决禁止”的表态。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规定: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否则可给予解聘处罚。不少人认为,这是有条件、适度地给教师有偿家教开了口子,换言之,在非工作日期间,学生主动找到老师,这样的“有偿家教”可以不被禁止。但随后,教育部新闻发言人重申了禁止一切有偿家教的观点。

  笔者认为,浙江省对有偿家教服务的松动和教育部的坚决禁止,分歧在于对附载在教师个人身上的“教学资源”是公是私的判断。若把教师的教育经验看作其职业收获,则教学经验应属学校公有,教师借此谋取个人私利的有偿家教行为,当然应禁止;若认为教师确因个体差异而产生教学水平的高低,因而优秀教学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教师个人,那教师在私人时间内进行有偿家教,则无可厚非。

  显然,浙江的规定是倾向于后者的。但如果开了有偿家教的口子,教师“公”“私”兼顾,最终可能导致部分教师课上留一手,课后家教时讲,以吸引更多学生;或者课堂上课草草应付,积攒精力到家教时发挥。这不仅影响本职工作,而且影响师德形象。这也是不少省市对有偿家教教师在评职称、评优上一票否决,以及教育部也从未松口的原因。

  笔者认为,目前家教在社会上确有市场,用行政命令禁绝,事实上也禁不了,不妨“公私”分开管理,改禁绝为疏导。可借鉴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规定教师要么在公办学校任教,要么去民办家教机构。一旦发现在职教师进行有偿家教,直接吊销资格,以免“身在曹营心在汉”,同时提高教师工资。如果有教师觉得这份收入无法满足其需求,则可选择进入民办家教市场任教,在实行准入资格管理同时,也为他们提供职称升迁的个人发展机会。这样,既能保证公共教育资源不被挤占,也能维护家教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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