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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规范中职学校联合办学行为
来源:     2008-4-14 11:10:00
 

日前,《济南市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就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济南市国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与经省、市级人民政府或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教育(培训)学校(机构)进行联合办学,须依法签订办学协议,主办方必须是国办学校,联办方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的办学资质。协议中应包含合作办学的层次、专业、毕(结)业证书的性质和发放院校;双方的权利义务;教育收费、合作起止时间等。

年度联合招生计划由主办方制定,春、秋季招生计划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县区学校由县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经市教育局统一审核后公布。联合办学的招生广告内容须经县(市)区、市教育局审批,不得擅自变更,并标注广告审批文号。

联合办学的联办方属非学历教育学校的,其招生简章等材料一律以联办方为主,不得以主办方的名义开展招生、宣传,更不得假借主办方的名义招收中专生。

主办方不得与中介机构和个人联合招生、挂靠学籍,不得与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学校(机构)以校外校、校内校、校外班等形式合作,严禁实行委托招生和代理招生。

济南市教育局强调,主办方要加强对联办方的检查与指导,加强联办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学历教育质量。联办学生修业合格,由主办方颁发经市教育局验印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经批准的非学历教育联办方无权发放中专毕业证书,更不得滥发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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