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18年中,我一直努力用深厚的群众感情,化解棘手的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不仅充分感受到公正的力量,也深切体会到司法的温情。
今年4月,我调解了一起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纠纷案,被撞成植物人的李某及时拿到了15万元保险金。2007年7月,在北京打工的李某不幸被撞成了植物人。肇事司机王某垫付5万多元医药费后,无力赔偿其他费用。得知王某的车辆投了1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李某的丈夫遂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00余万元。在李某起诉一个月后,王某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5万元。对于王某提出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断然拒绝,理由是根据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在没有实际支付赔偿款或赔偿款未经司法、行政确认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王某虽然垫付了5万多元医药费,但他诉求的标的额是15万元,其余10万元还未实际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果简单地就案办案,王某的诉讼请求很可能被驳回,从而导致李某、王某和保险公司三方之间纠纷陷入僵局,可是现在病床上的受害人李某正急需救助。经过反复研究,我拿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即将李某作为第三人引入诉讼,并让三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和解,从而突破“投保人不赔偿,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合同僵局。我们驱车千里,历经7个多小时找到李某的山东老家。我向李某的丈夫苑某详细说明此案事实及法律依据,并释明了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义务,他郑重地向法院表达了参诉的意愿。在《第三人参与诉讼通知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后,他含泪握住我的手反复说道:“俺媳妇有救了,有救了……”
经过我耐心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在王某要求范围内给予合理赔偿,即赔付保险金15万元。最终,三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保险公司于15日内给付王某保险金15万元,王某收到该款项后立即给付李某。在这起案件中,我适当突破了保险合同相对性原则,将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受害人作为法律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引入诉讼,充分听取了第三人的意见,做到在一个案件审理中彻底化解三方当事人的矛盾,尽可能地保障受害人及时拿到赔偿款,也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因工作需要我离开了审判岗位,但办理这个案件的情景仍历历在目。我常会以此鞭策和提醒自己,不论在什么岗位上,都要永远做一名“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好法官,不辜负群众的信任与重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