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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检查评估的通知
来源:     2009-2-26 9:24:00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意见》(教师〔2004〕4号)与《海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04至2008年度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琼教师〔2004〕31号),我省实施2004至2008年度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已经结束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了全面检查总结2004至2008年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以评促训,促进我省第三轮(2009—2013年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实施,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我厅定于2009年4月中旬起,对全省各市县(单位)实施2004至2008年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终结性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项目及内容

      主要依据海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海南省第二轮(2004—2008年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终结性评估项目标准》(琼教师〔2008〕31号)规定的指标进行检查评估。

      二、检查评估程序

      (一)要求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琼教师〔2008〕31号文规定自下而上开展自查自评工作,重视继续教育过程管理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准备好相关工作的佐证材料备查。在逐级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的基础上,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形成本市县(单位)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自评报告,并请于2009年4月3日前将自评报告(电子文本)报送到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联系人:林艺青,电话:65236870,电子邮箱:JYTLYQ@163.com。

      (二)每个市县(单位)安排1天时间检查评估(见附件)。检查评估以多种形式开展,主要通过听取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负责人工作汇报,实地考察,查阅有关文件、档案和资料,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除对该市县整体工作进行检查外,还要对每个市县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基地)与抽查2所以上中小学校进行考察。
接受检查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基地)及中小学校须向检查评估组提交相应的书面汇报材料(限3500字内)。

      (三)检查评估反馈。省检查评估组在一个市县工作结束时,原则上要向接受检查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教师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进行简要的检查评估情况反馈。反馈意见应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今后工作建议,为当地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提供参考意见。各检查评估组应在检查评估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提交《××县(市)第二轮(2004—2008年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报告》。我厅最后将通报检查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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