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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规定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
来源:     2008-9-25 10:23:00
 

    山西省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对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为了把这一政策落到实处,9月23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措施,要求落实经费分担责任,加强资金管理,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

    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

  省级财政将足额安排应由省级分担的资金,并继续完善省对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市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应分担的资金。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市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足额安排预算内公用经费,确保学校运转水平逐步提高。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严禁任何部门、单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

  各市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理待遇,逐步做到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资金由政府安排,严禁学校举债建设。尤其要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将成为督察重点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借读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仍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的通知》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工作的监督,将免学杂费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作为督察重点,真正使这项政策落到实处。对于弄虚作假、挪用资金和拒不落实有关政策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省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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