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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为 为人师表 市教育局提出教师“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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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08-4-10 10: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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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在落实市委“五条禁令”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7日,向各学校下发了规范教师行为的“十不准”,要求全市教师树立为人师表的新形象。 “十不准”内容为:一、不准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和言论。二、不准工作日期间到校外兼职兼课或搞第二职业。三、不准在双休日、节假日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四、不准利用职业便利,采取任何方式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五、不准向学生推销各种学习资料、报刊等。六、不准浓妆艳抹和穿戴与身份不符的服装、饰品进校园。七、不准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八、不准以任何理由停止学生上课或驱赶学生。九、不准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学生,按考试成绩给学生调换座位。十、不准在上课期间使用通讯工具。 对违反以上要求之一的教师,经学校批评教育仍不纠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三年内不得评优、评模、晋级,不得参与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评选活动;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在年度内有一次被市级媒体曝光或有两人以上违反“十不准”之一被查实的,要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规违纪教师被查处的学校,年度考核和教育教学管理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在原评定等级基础上,降一级或两级确定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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