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由于教师聘任而引发的纠纷不断见诸报端:原受聘在北京某著名大学经济学院任教的一位海归教授被该学院辞退(原文用的是“开除”),当事人在媒体上发表文章表示个人观点。这不禁使人想起不久前北京某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集体辞职去另一大学法学院,海外一位知名数学家指北京某大学聘某海归教授不是全职却拿全职工资、挂名争取科研经费,等等。笔者无意参与上述各方的争论,更无意评判当事各方谁是谁非,而只想就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谈点看法。
教师聘任中的制度缺失引发纠纷 建国以来直至《公务员法》颁布前,中国的教师聘任都是按照干部管理体制进行的。其做法实质上是“任命”而非“聘任”。《公务员法》实施后,干部的概念随之淡化,包括教师在内的各行业逐步开始按照本行业的职业性质和劳动特点聘任和管理从业人员。 教师聘任中最为典型的制度缺失,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由国家颁布的教师聘任方面的法律。教师聘任中的很多问题如身份问题、聘任问题、报酬问题、权利问题等,不是某个学校或地区能够解决得了的,必须要有国家的法律规定加以约束。 教师队伍管理中的第二项重大制度缺失,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由国家颁布的教师工作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教师的工作量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计算?除教学外的其他工作如何折算?周工作量是多少?教师除课堂教学、批改作业之外还有哪些事情可以计为教师的工作量(如前述被北京著名大学辞退的某教授提到的在家给研究生讲课、编杂志等)?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三项制度缺失,是到目前为止对全职、兼职、客座、讲座等教师(特别是教授)没有权威的明确的规定。很多高校把聘来搞几次讲座的教授也统计在自己的教师人数中,在招生、争取科研项目、争取科研经费、应付评估等方面对外大肆宣传。 在教师聘任方面,上述相关明确的法律没有颁布是否就可以随意为之呢?非也。教师聘任中原则规定是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条规定虽然目前尚存争议,但应当说是规定得很明确的,那就是聘任涉及的双方必须签订聘任合同。但实际上很多教师和学校从观念上就缺乏基本的法制意识。如前述的某大学经济学院与那位经海归教授之间,一个是国际知名的经济学院,一个是国际知名的经济学家(哈佛经济学博士、长期任职世界银行等部门),居然没有签订包括每年在北大任教达到多少课时、对担任其他学校的相关职务有何要求、报酬标准等内容在内的聘任合同(或协议)。 教师聘任急需加强法治保障 解决教师聘任中出现的问题,关键是加强教师队伍法制建设,尽快出台《教师聘任办法》、《教师职务条例》、《教师工作量制度》这几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其实如前所述,即使这几项法规没有颁布实施,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中“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签订详细而明确的聘任合同,应当在合同中写清楚是全职、兼职、客座等性质及工作量、报酬、权利、义务,等等。一旦产生纠纷首先按合同处理,而不应当在媒体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愿教师聘任真正走上有法可依和依法办事的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