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010学年,厦门市将继续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其中,在原有校方责任险主险的基础上,还将推出附加的“无过失责任保险”。据悉,厦门市的校方责任险已运行近4年。
近年来,许多案件发生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校方并无过失,对照校责险条款,校方不应承担责任。但由于学生家长和学校在责任界定上有较大分歧,影响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稳定。为转移此类风险,此次将在原有校方责任保险主险的基础上,推出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具体为: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的区域范围内(限大陆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依法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将负责赔偿。
据了解,“无过失责任保险”年保费每人2元,每个学生责任限额12万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责任限额2.1万元,每个学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75万元,每个学校每年累计责任限额1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