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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运动员遭体罚 学校支付3.8万后续治疗费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7-5-11 9:46:00
 
    少年游泳运动员小张为解决因教练体罚给其带来伤痛的后续治疗费的问题,将培训学校告上法庭。日前,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学校一次性赔偿原告小张损失3.8万元。

    今年19岁的小张从5岁起开始练习游泳,在北京市和全国的游泳比赛中多次获奖。他在2001年时被某运动学校选为游泳队员,但游泳学校教练在教学训练过程中责打小张,对小张的身体造成了一定伤害。2003年,小张认为学校断送了自己的运动生命,给自己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便将该学校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2万余元。当时,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学校赔偿小张各项损失共计14290.17元。

    今年,为索赔一些后续治疗的费用,小张再次将该学校告上法庭。原告小张诉称,2001年3月,原告经过多次选拔、考核、体检,以北京市第6名的成绩考入该运动学校,成为正式队员。2001年9月1日开始正式训练,并在游泳队所在的一个中学学习。原告的教练在9月1日至10月19日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以训练为由,对原告用拳脚、滑水板、拖鞋等物品进行多次殴打、体罚,致使原告的身体出现头疼、头晕等症状,且越来越严重,恶心、吃不下去东西。后原告的家人带原告去医院进行了检查,确诊为“颈椎第二关节右移”,原告的伤情与教练的体罚有直接因果关系。2003年4月,小张将该学校起诉到丰台法院,法院判决后,原告的伤情尚未完全康复,又做了20多次的治疗,并休学5个多月,耽误了文化课的学习。现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治疗费、交通费、补课费共计6千余元。 

    被告学校辩称,事情发生后,被告学校对教练员进行了处理。对小张的前期治疗费用,学校没有异议,并已履行完毕。就本案来说,被告还是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一次性解决的话,我们学校同意给付原告2万元作为赔偿。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学校一次性赔偿小张损失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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