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高校毕业生严玫(化名)因考试作弊,没能取得学位证,遂状告母校。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中院认为,高等院校不是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具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校方不授学位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终审裁定驳回严玫的上诉。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涛称,如果丧失司法救济途径,学生面对学校处分将失去惟一的维护合法权益通道。
拿不到学位证 状告学校
严玫是成都市某高校艺术设计专业去年7月毕业的本科学生。她在起诉状中称,在校期间,她按时完成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达到高校毕业生水平。但毕业时,她只拿到毕业证,没有学位证。为此,她曾多次向学校提出颁发学士学位申请,但学校口头告知她,因她曾有考试舞弊行为,拒绝颁发学士学位证。去年9月28日,她向武侯区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审核她的学士学位资格,授予她学士学位。
校方在答辩时称,严玫在大三期末考试中,夹带纸条作弊,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终止考试。2003年2月,学校对严玫作出附读处理。四川省学位委员会曾下发《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提到,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并不代表必然能取得学士学位,在学校学习期间,经确认考试有作弊行为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校不授予严玫学士学位的决定合法合理。
不属受理范围 法院驳回
2004年12月24日,武侯区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一审驳回了严玫的诉讼。严玫的代理人成都五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劲松上诉到成都市中院。宋劲松认为,学位证书属于许可证范畴,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而学校不授予学位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学生将来就业、收入和社会评价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前日,成都中院下发终审裁定,认为高等院校不是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具有行政职权的组织,高校决定不授予严玫学士学位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严玫不服学校不授予她学士学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高校是否行政主体有争议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涛称,目前高等学校是否属于行政主体,在理论上争议很大。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满,可提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满,教育主管部门肯定不会受理申诉。如果司法救济途径也丧失了,学生将失去惟一一条维护合法权益的通道。
陶涛认为,学校不是行政主体,但是招生、颁发学位、开除学籍等行为应属行政行为。“这是一种代表国家履行行政权力的行为。”司法机关在对高校定性时,应当慎重,不应轻易排除学校的一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现行法律对学校作出处罚的性质没有具体规定,要最终解决此类问题,应首先在法律上明确高校行为的性质。”目前正在修改中的《行政诉讼法》,扩大受案范围是基本趋势,希望能解决学生维权无门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