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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资就业”违法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2006-4-17 13:10:00
 

  目前,各地毕业生处于求职高峰,上海、天津、浙江等省市纷纷冒出了“零工资就业”群体。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为此提醒大家:“零工资就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选用或接受劳动者从事无报酬工作。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必须向其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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