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外合作 >> 择校指南 >> 正文
站内搜索
今天是 欢迎访问中国教育网新版
浙江规定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不得高于3万元
来源:浙江在线     2009-6-18 9:34:00
 
    日前,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09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对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高于3万元的,一律降低到3万元以内;低于3万元的不得提高。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高中择校生“三限” (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和“择校费必须一次性收取”的规定。各地公办学校不得变相通过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到公办学校就读,也不得以挂读等名义招收计划以外的学生,并收取挂读费等费用。

  通知强调,严禁中小学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本校或其他学校教育、教学场地等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培训、补课)等。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通知指出,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学生办理各类证、卡收费管理。学生首次办理学生证、图书证、校徽、毕业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必须使用或应该取得的各类证、卡,各级各类学校和后勤保障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补办证、卡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通知还对高校教材代购服务收费作了规定,要求高校为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全日制本专科生和成教学生)提供代购教材按实际进价和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仓储费及合理损耗计收。运输费、仓储费和合理损耗三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实际进价的5%。高校教材代购服务收费按学年收取,按学年结清,多余部分及时退还学生,请各高校在2009年7月底前把2008学年教材结算情况报省教育厅。

  与此同时,要加强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从2009年秋季起,普通高校对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说,对于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住宿费减免政策将另行研究,届时单独发文。

■相关链接  
站内资讯搜索:  
考 试 课 堂 期 刊 软 件
           
热点专题
·以传教的热情和坚忍动力发…
·“世界华人艺术大会” 第十…
·国家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解…
·教育时评:“老师不敢批评…
·我国首个教育脱贫五年规划…
·评论:教育改革不能总被芜…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招聘…
·中国教育在东西文化激荡中…
·未来5年,广州各区中小学的…
·教育部连续12年开通高校学…
学习宝库
热门推荐
·全国优秀培训机构
·中国教育网频道说明
·全国优秀教育机构推荐
·频道诚征兼职主管/主编
·职业、职称考试网络课程
·08年全国各地院校招生就业展
·08年全国各地院校招生计划展
·08年中国各地艺术院校推荐
·08中国**省十强中学评选展示

    中国教育家协会 教协会员理事 香港监制
京ICP证000045号-81
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注册登记号:18159887-030-01-20-3
业务及合作热线:010-64803658
信息发布:bj64803658@126.com欢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