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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学交纳择校费 如何退还惹争议
来源:新华网      2009-1-8 9:06:00
 

    2007年,张某初中毕业后未考上高中,张某父母经人介绍与某市第六十五中学(以下简称六十五中)联系,张某父母同意交纳择校费3万元,六十五中同意接收张某就读该校。在六十五中的第一学期,因张某的纪律、学习成绩等个人表现不符合该校的要求,经学校多次对其教育无效后,六十五中决定对张某作劝退处理。后张某办理了退学手续。

    经张母与学校协商,六十五中同意退还择校费1.5万元,张母于2008年2月28日领回退款。后张某及其父母觉得学校退还的金额太少,认为学校应当退还择校费2.5万元,除去已经退还的1.5万元,还应退还1万元。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便将六十五中诉至法院。

    张某认为,3万元择校费平均分配到高中3年共6个学期,每个学期只应收费5000元,其在六十五中读书仅一学期,故六十五中应退还2.5万元的择校费。对此,六十五中则认为,择校费属于机会选择费而非教育服务费,是一次性消费,交纳择校费的回报就是获得进入学校学习的机会,并没有说要分摊到3年中去。六十五中按照教育部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一次性收取了张某择校费后,已接收张某为该校正式学生,故不应退还择校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到六十五中上高中是自己决定的,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也已同意,经与六十五中协商后同意交纳择校费3万元,六十五中同意张某到该校上学。后因张某退学,只在六十五中就读了一个学期,没有在六十五中完成3年的高中学业,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应退还择校费2.5万元,扣除已经退还的1.5万元,校方还应退还1万元。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杨贤斌(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择校费的性质及是否应按学生实际就学时间收取择校费的问题。择校费是我国教育改革过程中的一个特殊产物,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择校费在收取的合法性与非法性之间经历了若干次变革。目前,我国有关择校费的规定散见于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及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中。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广大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择校费纠纷频繁发生,尤其是择校费的退还问题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各地对于择校费性质的理解以及择校生就学中途发生退学、转学等情况时已收取的择校费如何处理的做法也各不一致。

    具体到浙江省而言,目前对于择校费的规定见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普通高中择校费等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04]139号),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计[2007]72号)等文件。尤其是浙教计[2007]72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如果择校生中途发生退学、转学等情况,对于已经收取的择校费,应当按剩余学期退还给学生。故在本案中,张某在六十五中仅仅完成了一个学期的学业,占3年高中学业的六分之一,故择校费也应当只收取六分之一,余下的2.5万元应当退还。所以,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择校费的出现,是教育改革中的过程性现象,是教育资源分布不平衡及社会对高质量教育资源渴求所必然产生的结果。在一定阶段,择校费和择校生的存在对满足一部分社会群体的教育需求有着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以及国家对教育事业投入的逐渐加大,教育资源日益丰富,也更加平衡,择校生及择校费机制的意义也应逐步淡化,特别是该机制本身同公平录取及和谐社会的理念不符,现实中也导致如张某案等类似的纠纷,故国家及各地有关部门在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都明确表示要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可见将来类似张某案等纠纷会越来越少,直至消失,公平教育也会得到全面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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