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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是否均担 双方得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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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青网 2008-3-6 9: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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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儿子上重点中学 女方独自交了3万元 事后让前夫承担一半———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是保障。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本报今起推出“少年法庭”专栏,通过法院已审结的案例,来解答跟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问题。
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疑问,可写信至zhaoyouping@ynet.com,我们从中选出有代表性的问题,请法官作答。
案情回放
张某和陈某离婚时经协商,儿子小刚随母亲张某生活,陈某每月给800元的抚养费。
小刚升初中时,为了让他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张某为小刚报考了一所重点中学,但小刚的分数未达到录取分数线。为了让孩子在这所重点中学就读,张某独自向学校交了3万元择校费。
此后,张某多次找到陈某,要求陈某负担一半的择校费,陈某不同意。
后张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一半的择校费。
庭审中,陈某以每月已如期给付小刚抚养费、且张某在交择校费前并未与其协商为由,不同意支付这笔择校费。
那么,陈某到底是否应该支付儿子一半的择校费呢?
法官说法
东城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李劲法官:《婚姻法》第21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教育费已经包括在原协议抚养费之中。
关于择校费的问题,虽然《婚姻法》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应严格审查该笔费用是否必要及合理。
审判实践中,对于择校费的审查,通常做法是,看双方在子女就学前是否就这笔费用的分担进行过协商,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以尊重双方协商的意见为处理原则。
因为离婚后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家庭情况、背景不同,不能以一方的给付能力衡量另一方的给付能力。
本案中,因张某事先未征得陈某的同意而自行交纳了择校费,所以张某要求陈某支付一半择校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但考虑到张某的行为是从有利于孩子今后发展的角度出发,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陈某支付了小刚5000元择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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