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外合作 >> 择校指南 >> 正文
站内搜索
今天是 欢迎访问中国教育网新版
秋季起停收择校费 已收杂费须退还
来源:  大洋网       2007-11-15 16:11:00
 

 今年3月,广州市教育局局长华同旭曾表示,广州公办高中将不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昨日记者从广州市物价局了解到,省物价部门已落实有关规定,从今年秋季起停收择校生学费,但课本费仍须按“一费制”标准收龋

择校费偏低须重新制定

  广州市教育局 局长华同旭于今年3月表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广州市的公办高中在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对此,广东省物价局经过研究,指出由于过去允许对择校生收取学费,在制定择校费时标准太低,而现在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后,要求有关方面重新核定择校费的收费标准。

  据悉,高中阶段的择校费标准,应根据上一年度同类学校学生人均实际培养成本的100%乘以3制定。对于择校费偏低,且标准在2万元以下的,可重新按规定核定择校费标准。但物价部门强调,重新核定后增加的金额,一律不得超过该校高中生每学期学费的6倍。

  据了解,目前盛市一级普通高中择校费为4万元/人,一般普通高中为2.3万元/人,择校费为一次性缴纳。

  课本费仍按原标准收

  记者从广州市物价部门了解到,目前省物价局关于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的通知已经转发到市教育局、各区县级物价局及相关学校,并于2007年秋季第一学期开始执行。

  按照规定,广州市普通、职业高中择校生(包括入学择校生和在读高二、高三级择校生)在缴纳择校费后,学校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但2007学年择校生的课本费仍须继续按“一费制”所含标准收取,即普通高中生每学期220元/人,职业高中工艺美术专业的学生每学期300元/人、高耗专业260元/人、幼儿教育专业260元/人、其他专业260元/人。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对普通高中已收取择校生2007学年第一学期学杂费的,应将学杂费中扣除课本费220元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择校生。对职业高中已收取择校生2007学年第一学期学费的,应将学费退还给择校生。学生和家长可以监督学校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规定的可向12358举报热线举报。

  学校仍未收取学费

  广州市第三中学的校长告诉记者,已经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这个学期开始不向择校生收取学杂费。“我们现在还没收学费呢。”该校长说,由于政策文件未下发,他们这个学期仍未向择校生收取学费,物价部门和教育局明确有关规定后,学校将严格执行。

■相关链接  
站内资讯搜索:  
考 试 课 堂 期 刊 软 件
           
热点专题
·以传教的热情和坚忍动力发…
·“世界华人艺术大会” 第十…
·国家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解…
·教育时评:“老师不敢批评…
·我国首个教育脱贫五年规划…
·评论:教育改革不能总被芜…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招聘…
·中国教育在东西文化激荡中…
·未来5年,广州各区中小学的…
·教育部连续12年开通高校学…
学习宝库
热门推荐
·全国优秀培训机构
·中国教育网频道说明
·全国优秀教育机构推荐
·频道诚征兼职主管/主编
·职业、职称考试网络课程
·08年全国各地院校招生就业展
·08年全国各地院校招生计划展
·08年中国各地艺术院校推荐
·08中国**省十强中学评选展示

    中国教育家协会 教协会员理事 香港监制
京ICP证000045号-81
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注册登记号:18159887-030-01-20-3
业务及合作热线:010-64803658
信息发布:bj64803658@126.com欢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