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提交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与一审稿相比,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简称二审稿)在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保险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
据了解,一审稿曾规定,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不合格将收回办学许可证。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时认为,年检涉及对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再确认和市场准入,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在上位法已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法规无权设定该项制度,因此,二审稿将此项规定删除,改为建立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公告制度,由相关行政机关定期将民办学校的基本办学信息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存在较大差异。为了逐步消除这种差异,一审稿曾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民办学校和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单位保险”。但在征求部门意见时,财政、社保等部门提出,四川目前还处于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试点阶段,民办学校作为非企业组织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时机和条件都不成熟。
鉴于此,二审稿认为,民办学校参加事业单位保险不宜过早由法规来规定,建议删除相关表述,并将其修改为,“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养老、医疗商业保险和补充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