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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
学校概况    招生章程    计划表    联系方式

 
合肥工业大学200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合肥工业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校,是一所以工为主,理、文、经、管、法、教育、哲学等综合的多科性全国重点大学。学校座落于绿色科教城安徽省省会合肥市,学校代码为10359。
  第二条 合肥工业大学创建于1945年,1960年被中共中央批准为全国重点大学。
  第三条 合肥工业大学占地面积3000亩,共分三个校区:南区(合肥市屯溪路193号)、北区(合肥市六安路269号)、翡翠湖校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大学城内)。
  学校设有17个院、部,41个研究所、55个实验室(实验中心),并设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安徽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网上合作研究中心和国家甲级综合建筑设计研究院。经国家科技部批准,学校还建立了全国高校首家生产力促进中心。
  学校现有20个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3个博士学位授权点、65个硕士学位授权点;还有工程硕士、建筑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等4种专业学位授予权,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领域已达15个;本科专业61个,分布在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教育学、哲学等8个学科门类和28个一级学科之中。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400余人,其中教授190人,博士生导师60余人,副高职称教学科研人员501人,具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岗位,并聘请了200余名国内外著名学者兼任学校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兼职教授。目前全日制在校本科生21000余人,研究生3000余人,其中博士研究生304人。近年来,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一次性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3%以上。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含定向就业生、国防生、艺术类考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合肥工业大学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制定招生事业计划、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和迎新工作。
  第七条 为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招生录取期间成立如下相应的机构:
  1.由主管副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长、监察处长、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及招生办主任任组员的招生领导小组,整体指挥并协调全校本、专科录取工作。
  2.由纪检监察处人员及特邀监察员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监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招生录取期间的监督工作。
  3.由招生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录取工作办公室,负责与各省市招办联系、协调及录取工作。
  4.由负责网络、信息及计算机技术的人员组成技术小组,校信息与电教中心主任任组长,负责网络安全、校内外畅通等技术工作。
  5.由校后勤服务集团总经理、基建计划处处长、保卫处处长等组成的后勤保卫办公室,负责保卫、录取期间电力正常供应、防火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我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及我校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每年的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市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长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市、区)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为保证招生录取工作质量,学校统筹规划,建立一支年富力强、廉洁奉公、业务熟练、相对稳定的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队伍。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党性原则和责任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策水平高,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勇于抵制不正之风,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三条 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要求:
  1.凡有直系亲属(子女)及兄弟姐妹当年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者,不得参加该省(市、区)的招生录取工作。
  2.经学校确定的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要参加上岗培训,凡不参加培训者取消其当年招生录取资格,由校招生办公室从后备人员中遴选补充。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名单,经招生办公室与纪检部门审核后,报校主管招生工作校长批准。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招生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严格掌握录取标准,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三不准、一禁止”,即“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不准特批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进入学校,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向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递条子、打招呼;禁止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组织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准索要或接受考生家长的钱物、有价证券、宴请或各种形式的娱乐活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搞交易,谋取私利。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违规的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进一步健全招生工作的有效监督和举报制度,认真对待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八条 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安徽省除外)须获得我校艺术类专业加试合格证,考试时间、要求见我校2004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获得我校体育加试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考生,在入学时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第二炮兵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和生源所在省(市、区)的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国防预备生的体检、面试。

第七章 招生规则

  第二十三条 关于相关科目成绩、加试要求等。
  我校一般要求考生各项科目皆达到及格线(90分以上),除艺术类及近艺术类专业外,一般不要求加试其他科目。
  艺术设计专业录取办法为(不含安徽省):a. 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并取得合格证; b.考生当年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各省(市、区)艺术类本科线,数学成绩按20%计入文化课总分;c.(艺术专业课总分)×60%+(文化课总分)×40%=A;d.全部考生按A值大小排序;e.按各省(市、区)报考我校考生人数及成绩,分配招生计划;f.根据e条计划及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艺术类合格考生名单,按A值从高分到低分组织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为120%,但需高于100%。
  第二十五条 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或招生计划尚未完成时,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调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时,优先选择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艺术类考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试情况向生源所在省(市、区)招生办公室提供。
  第二十六条 我校安排了100名招生计划,用于解决生源状况良好省(市、区)重点录取分数线以上高分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以及符合第二十四条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我校对教育部及各省(市、区)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一概予以确认,我校将按考生享受优惠政策后的总分(或分数线)予以录取。
  第二十八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我校将按级差15分将其档案投入第二志愿专业,以其降档后的总分与该专业其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的实际总分相比较,从高到低录取;若仍不能满足时,我校将不再降分,将其档案投入其第三及以后志愿专业中录取,直至服从志愿专业或退档。
  在已调档考生中,我校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区),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生源不足时,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三十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将根据生源情况,经省招生办同意,调减生源不足省的招生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份。
  第三十一条 除国防生外,我校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三十二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我校将在全校部分课程实行“双语教学(英语教学)”,敬请考生注意。
  第三十三条 报考我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国防生体检标准按军检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录取结果请考生到所在省(市、区)招生办公室通过网络或电话查询。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我校将根据新生的考试成绩及英语基础进行英语分级教学。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市、区)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书籍费等有关费用,按照安徽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
  第三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或受灾的新生,报到时可持当地乡镇以上证明,入学后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为鼓励优秀学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参照我校在校生奖学金标准,特设立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详见2004年招生简章)。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后,学校发给由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四十条 招生咨询电话:
  招办主任室:0551-2901096
  招生办公室:0551-2901095,0551-2905427(带传真)
  网 址:http//www.hfut.edu.cn
  E-mail:hfutzb@hfut.edu.cn
  邮政编码:230009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93号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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