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国"、"科教兴滇"的社会发展战略,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 振兴行动计划》的精神,适应云南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推进云南教育事业的发展,云南大学与云南大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以国有民办的模式组建"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丽江)"。
第二条 为保障"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丽江)"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办学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对云南大学、云南大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事、监事、学院院长都具有约束力。
二、学院的宗旨、性质、目标
第四条 宗旨: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三个面向"的方针,以立足边疆、服务云南、面向全国、办出特色为办学理念,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提高综合素质的要求作为出发点,大力培养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高层次人才,大力为科教兴滇作出贡献。
第五条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丽江)是云南大学下属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学院的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1999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行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在教育行为上接受云南大学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院办学的目标
1、学院培养的学生以四年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并根据学院的性质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多层次的教育,兼顾短期非学历教育。
2、学院建院初期在校生规模为3000人,每年计划招生800-1000人。待学院有一定的发展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规模。
三、学院的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一)董事会
第七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八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云南大学委派2名;云南大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派3名。董事任期2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云南大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表担任;副董事长1人由云南大学代表担任。秘书长1人,协助董事长工作,由云南大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表担任。秘书长进入院务委员会。
第九条 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委托其他董事代表执行董事长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的选任及解聘;
2、院长和副院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3、制定学院发展、建设规划及审批年度实施计划;
4、审批学院的年度决算及财务预算;
5、监督学院的基金与资产的管理;
6、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编制;
7、讨论决定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其他重大问题;
8、审定学院的主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更换董事人选时,应提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并转告对方。
第十二条 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3、签署出资证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经三分之一上董事的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三人)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指定专人作详细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作办学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外泄、涂改或销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一般性问题时,须经董事会3名董事同意才能生效。董事会决定股份转让、增减资本金、学院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问题时,须经董事会4名董事同意才能生效。
(二)学院院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院设院务委员会,属学院的常设领导机构,除贯彻执行董事会决定外,研究和决定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院长由云南大学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学院院长和其他高级职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学院院长推荐学院副院长、院务委员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学院院长领导学院院务委员会,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云南大学党委领导下的学院基层党组织,负责领导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院学生的教育管理,对学院的教学和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学院党组织负责人进入院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可以兼任学院院长、副院长或其他高级职员。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3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讨论同意方可离职。
董事会成员及院长、副院长和其他高级职员如有营私舞弊、严重失职、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经调查核实,董事会可以随时解聘。
四、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云南大学校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学院参与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学院利益。
五、学院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积极引入竞争机制,破除专业技术职务和干部终身制。推选教师聘任制和聘用合同制。
原云南大学在职教职工被聘为专职人员后,采取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方式管理;解聘后返回学校。
由社会上招聘的教职工,人事关系放在云南省或昆明市有人事管理权的人才中心,解聘后即离开学院。
凡学院受聘的人员,均要与学院签订聘期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分配制度,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以岗定薪、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贡献直接挂钩、实行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工资分配制度。
六、学院的教学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国内办学与国外合作办学结合;全日制教育与远程网络教育、继续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为发展高等教育,尽力挖掘各种教育资源,开辟各种教育渠道,充分提高办学效益,充分发挥教学资源的潜力。
第二十六条 为充分调动受教育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才培养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主辅修制和导师制。
七、学院的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照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本学院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财会人员,由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条 学院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学院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学院法定公益金。学院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学院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学院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学院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学院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可按照学院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投资各方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即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学院。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学院亏损,扩大学院规模或者转为增加学院资本。
第三十三条 学院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学院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四条 学院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八、学院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五条 学院存续期限为70年,自学院正式成立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学院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学院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投资各方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全部资产转让;
3、因资不抵被宣告破产;
4、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5、投资各方特别商定解散。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一旦进入解散状态,学院在读学生即转入云南大学校本部由云南大学继续组织教学活动,完成教学计划至学生学业结束。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照前条1、2、5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投资各方代表组成。(学院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
第三十九条 学院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债权人逾期不报者,不列入清算之列,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
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学院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学院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学院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学院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学院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本学院不能因此免除对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清算期间学院不得开展新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出现第三十五条第三、四款之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清算,按在关程序申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四条 依照第三十五条第3、4项终止学院,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四十六条 学院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学院债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投资各方出次比例分配给投资各方。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验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学院终止。
九、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云南大学、云南大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章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全部董事同意。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报送云南大云南大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丽江)董事会。
云南大学(签章) 云南大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章)
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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