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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示高校学分制收费办法总额不高于学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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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334  发布时间:2010-10-26 12:24:49

 

     高校实行学分制是教学管理改革的方向,云南省执行学分制收费管理政策已有4年多。为进一步规范学分制收费管理,促进教学管理改革,昨天,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出关于《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示,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完善后,将上报省政府审批后予以执行。

 

    据了解,公示的办法中,主要对以往分散在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中的规定进行了梳理整合和细化,主要涉及实行学分制收费应履行的备案审查程序,以及按学分制收费后,重修、辅修课程、修读第二学位、双学位、第二专业、转专业、休学等的学费收取方式及退学时的退费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该办法通过后,将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和学分制收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含独立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办法中提到,学分制要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度、自主选择教师。同时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各高校在严格遵守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总额的前提下,应按各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规定的学时,科学合理地划分每个专业的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将经批准的学年学费标准换算成学分学费标准。高校按学分制收取学费将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办法中提到: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原则上应按学生学期或学年选修的课程学分计收学费,不具备按学分计收学费的,可以暂按学年学费收费,但应逐步实现按学分计收学费。学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收取。此外,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该为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提供至少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要督促学生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向就读双学位、第二学位的学生收取的学分学费总额不得超过就读本科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学费总额的2/3;向就读第二专业的学生收取的学分学费总额不得超过就读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学费总额的1/2;向自愿选修教学计划外课程的学生,收取的学分学费按选修课随读班级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对于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按转入专业同年级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但不得向学生补收在原专业就读期间原专业与转入专业的学费差额。学生因转专业需要补修课程的,按照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收费。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开除等原因终止学业的,按未完成的学时对应的学分收费标准计算,退还已缴纳的学费。学生因病或参军等原因休学的,可以比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休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复学后,按照该生入学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办法中称,按学分制收取学费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云南省高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包括重新学习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信息源自: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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