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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审议义务教育条例小学初中拟取消择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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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10  发布时间:2010-9-28 15:44:42

 
   娃儿去好学校读小学、初中,动辄一两万,多的六七万的择校费、借读费,让很多家长感到压力。昨天,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一审稿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择校费和借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草案)》,通过后将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教育行为、教育投入等予以规定。《草案》先后两次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征集社会公众意见,点击率超过6000次,收集到的意见200余条。
 
  草案对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民办教育等作了详细规定,对于违反这一地方法规的个人、单位,将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或是给予免职,解聘,通报批评等予以处罚。
 
  择校
 
  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审议
 
  择校费借读费一律不准再收
 
  近年来,由于一些学校师资较强,教学设施设备比较健全,越来越多的家长不惜成本,也要将孩子送到这样的学校读书。为了孩子能进优质学校读书,宁愿多掏钱在名校旁买房的现象非常突出。
 
  出于学校接收能力有限,或是为更进一步增加学校收入,一些学校的择校费、借读费数额不断刷新,少则一两万元,高的甚至已达六七万元,如渝中区人和街附近一所小学,以“捐资助学费”就已涨到了7万元。
 
  其实,不论是“捐资助学费”,还是“择校费”、“借读费”,实际都是学校向不属于招生范围的学生,收取的“择校”费。
 
  一审稿第二条明确规定,我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也就是小学和初中,在这个阶段不收学费、杂费、择校费、借读费。
 
  农民工子女在父母打工地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择校费和借读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收费:所有收费项目都向社会公布
 
  孩子好不容易才挤进这个学校,除了择校费、借读费,还有哪些费用是学校应该依法收取的,自己缴的这些费用中,有哪些是本来不该缴却缴了的?
 
  一审稿规定,学校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等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收费目录中没有的收费项目,学校不能自行设定,也不能收取,学生家长可以拒绝缴纳。
 
  若学校将依法纳入收费目录的项目收费标准擅自提高,这又该怎么办?一审稿规定,禁止学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这一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补课:不准有偿补习工作日禁兼职
 
  身为公办学校的小学,或初中教师,该上课的时候,应付了事,在课后却在家里,或是与其他人一起办起补习班,并向参加补习的学生收取培训补习费。
 
  对于这样的现象,供职于主城一中学的冯老师说,“在家办补习班挣钱,这并不是什么稀奇事。”
 
  依据一审稿规定,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是参与举办针对学生的有偿培训补习活动。在工作日期间,公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不能到校外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或是兼课。
 
  公办学校与开发商联合办学,这样“公民联办学校”目前并不在少数。公民联办的初中小学在职教师,可不可以在家开小班,搞补习挣外快,或是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一审稿却未予明确。
 
  重点:初中小学阶段不设重点校班
 
  择校费的持续攀升,在很大程度上与学校是不是重点有着密切关联。在一些区县,甚至出现了重点初中、小学挤破头,一般学校却在想方设法招揽学生。与此同时,在一些学校,将同一个年级的学生汇聚到一个班,取名重点班。给一些没进入重点班的学生造成了压力。
 
  一审稿规定,市、区县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设为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同时,学校内部,也不能设置重点班级。
 
  师资:主城新招教师必须支教两年
 
  当前,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布,是造成一般学校生源不足,重点名校挤破头,择校费一涨再涨的最大原因。一审稿规定,城镇学校的教师,想要评聘高级职称(职务),需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是在城镇师资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主城区城镇学校新招录教师,任教两年后,要到边远地区、民族地区的农村学校或者城镇师资薄弱学校支教两年。主城区外其他区县城镇学校新招录教师,任教两年后,到当地相对偏远农村支教两年。
 
  课程: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
 
  一审稿规定,初中、小学的科目要开全,课时要足够,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课程,尤其不能为了其他课程挤占体育、音乐、美术、实验等课时。
 
  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至少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每三年要组织至少一次对学生的免费体检。
 
  学校或班级,在教学中不能按照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先后名次,不能在节假日和周末的课余时间,组织学生或变相组织学生参加补课。
 
  一审稿也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不能以升学率、学生考试成绩,作为教师考核的单一标准。
 
  《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
 

        

—— 信息源自: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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