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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民主决策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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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15  发布时间:2010-1-13 14:20:11

   近年来,我国在加强民主决策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比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了健全听证会制度,修改颁布了《政府定价听证办法》,对政府定价的听证程序、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争议,一些人认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代表”;还有一些人认为,政府决策部门不该为了企业的利益而牺牲城市居民的利益。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在举行听证会的时候,缺乏“程序正义”观念,不公开听证会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不允许新闻记者进行采访,在召开听证会的过程中遮遮掩掩,惧怕公众提出反对意见;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决策部门急于求成,既不愿意放下身段儿,仔细倾听公众的意见;同时也不愿意走正常民主决策程序,而是借用听证会的形式,选择有利于政府的意见,匆忙作出决策。近日,广州市出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明确规定凡是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这是我国民主决策迈向科学化的重要一步。
  民主决策必须坚持三个原则:首先,必须坚持宪政原则,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民主决策说到底是依法决策,如果没有宪法和法律依据,那么,民主决策就无所依归。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必须交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这是民主决策的常态,也是我国宪政的具体体现。假如绕开人民代表大会,另起炉灶,搞所谓的辩论会、座谈会,那么,就会背离民主决策的大方向,表面上的民主决策,就会掩盖实质上的独断专行。
  其次,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减少改革阻力,喜欢搞突然袭击,在短时期内大拆大建,把城市搞得乌烟瘴气。民主决策既包括程序合法,也包括信息通明。如果把公众蒙在鼓里,不允许他们充分表达意见,那么,决策也就没有了合理性。政府必须随时面对公众,回答他们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已经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还没有把新闻发言人与民主决策体制有机地联系起来。
  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一个信息交流的过程。如果政府在法律的引导下,科学回答了老百姓的疑问,并且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决策方案,那么,就不应该惧怕少数反对意见;如果个别人提出反对意见,政府机关应当启动复核程序,审查政府决策的合法性。
  第三,必须坚持理性原则,千方百计提高民主决策的效率。公共决策问题既是一个程序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利益的再分配问题。当政府的决策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时候,决策部门既要向公众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依据,同时又要提高决策效率。如果久拖不决,那么,表面上似乎缓和了矛盾,实际上是回避了矛盾。坚持理性原则,就是在民主决策的过程中,善于权衡利弊,提高决策效率。如果公共决策所带来的实际利益远远大于公民因此而受到的损失,那么,政府应当依法快速作出决策,并且给公民以合理的补偿;如果公共决策所带来的实际收益远远小于公民因此而受到的损失,那么,政府应当采取断然措施,停止有关决策程序,决不能在犹豫不决之中,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政府决策的过程,是一个寻求共识的过程;政府实施决策的过程,应当成为一个不断凝聚共识的过程。政府既要扮演主持人的角色,让公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政府又要扮演一个发言人的角色,充分说明政府的决策依据和决策预期效果;政府同时还要扮演协调人的角色,随时协调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在利益调整过程中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科学发展观的精髓在于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就是民主决策。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一系列极端案件充分说明,只有加强民主决策,才能巩固执政党的地位;只有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才能真正保护居民的切身利益。民主决策的过程是一个集思广益的过程,民主决策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凝聚共识的过程。在利益格局大调整时期,民主决策不仅仅是一种策略选择,它同时也是一种战略选择。只有把民主决策融入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议事日程中,不断完善规则,才能提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才能把民主决策转化为社会自觉的集体行动。
 

        

—— 信息源自: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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