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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语言政策的变迁及藏语文的发展
来源:东北新闻网     2009-9-11 11:45:00
 

  一、西藏语言政策的初创时期

  我国最早制定的西藏语言政策集中体现在1951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中。“协议”写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的大家庭之内,各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其中第九条还进一步规定:“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全面强调了我国的民族和民族语言平等政策。从上世纪50~70年代西藏语言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归纳为一个中心、五个基本点。即以“十七条协议”的精神为中心,以创办藏语教学为主的现代教育、兴办藏文报纸和藏语广播、编译和发行藏语电影、收集出版藏文图书、制定政府公文和会议用语为基本点。

  二、西藏语言政策的形成时期

  十年动乱,西藏自治区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受到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重新得到重视,藏语文工作也恢复了过去好的做法。1980年,中央发出《批转<西藏自治区党委关于汉族干部、职工学习藏语文的意见>的通知》,首次从语言政策的高度对在藏汉族干部和职工的藏语文学习作出了规定。要求50岁以下在藏工作的干部都必须学习藏语文。

  1980年西藏起草完成了《西藏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其中也涉及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1984年,第二次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召开。在这次会议的纪要中,明确要求西藏自治区的各种行文、教学用语、文艺创作和演出都要使用藏语文。此后,西藏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又多次发出关于机关学习使用藏语文、学校使用藏语文授课、出版发行藏文刊物的指示或通知,这标志着西藏的语言政策已经由初创走向成熟,藏语文进一步得到尊重和广泛使用。其主要标志包括四点:第一,自治区人大和政府通过的发令和下达的文件等,大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诉讼等法律程序对藏族使用藏语文。各种大型集会使用藏文。第二,各藏语文使用部门加强了使用力度。《西藏日报》、西藏人民出版社等不断改进藏文报刊和图书的出版。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都用两种语言播出,并不断增加藏语播出时间。译制发行了一批藏语电影拷贝和录像带。第三,全区中小学除汉族班外,都使用藏文教材。藏族教师占教师总数的83.6%。农村形成了完整的小学藏文教学体系,城镇中、小学均把藏文作为主课,教学用语以藏语为主。第四,全区城市、街道、机关的名牌,绝大多数用藏、汉文字书写。应该说这一时期藏语文工作的新发展为1987年和1988年西藏颁布新的系统的语言政策打下了坚实基础。

  1987年,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若干规定》),标志着西藏的语言政策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自此具有完整思想体系的西藏语言政策以法律的形式被固定了下来。《若干规定》提出了新时期西藏语言政策发展的新思路,即“以藏文为主、藏汉两种语文并用的方针。”《若干规定》颁行后,为全面落实这个新的语言政策,西藏成立了自治区藏语文工作指导委员会,自治区主要领导任主任,并成惯例。该委员会是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领导、监督和检查全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工作的领导机构。1988年4月,西藏自治区又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进行逐条扩充细化,起草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同年10月正式颁行。《实施细则》共分为13章共61条。自《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西藏的藏语文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阶段,西藏的语言政策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三、西藏语言政策的发展时期

  1.藏语文的发展。由于认真执行各项语言政策,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成绩斐然:(1)藏语文工作机构不断完善,编译队伍不断壮大。自治区及区直各厅、局、地(市)成立了藏语文工作指导委员会,县级机构成立了领导小组。同时,自治区四大班子办公厅、各地(市)建立了县级编译局(室),各厅、局、县建立了编译科(室),编译队伍初具规模。(2)基本实现了逐步建立藏语文教学体系的目标。农村小学和城镇多数小学实现了把藏语文作为母语和主课的目标,中学特别是初中实现了把藏语文作为必修课的目标,高校实现了根据培养目的设置藏语文课或用藏语教学的目标。(3)藏语文在“三个文明”建设中不断拓展。各类文件、材料大都被译成藏文,基本做到与汉文同步下达;藏语文在新闻、出版和影视、传媒、网络中得到飞速发展;规范化工作不断加强,社会用字藏汉并用;藏文信息标准化工作成就巨大,藏文软件开发卓有成效;藏语文研究成果丰硕。

  2.双语政策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随着西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随着藏汉文化广泛深入的交流,两种文化的交融对语言的学习和使用有了新的要求,双语的使用在城乡居民的生活中显得越来越重要,有关双语政策的观念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同。从理论上说,西藏的双语政策是基于1987年的《若干规定》和1988年的《实施细则》两个语言法规指导思想基础之上的新的发展。

  1993年,西藏自治区第四次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西藏的教学改革,要从适应现代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对外开放、全面提高民族科技文化素质出发,在继续重视藏语文教学的同时,积极推行双语教学,要培养藏汉语文兼通的人才。这也是90年代中后期以后教育系统执行双语政策的主要指导思想。1994年颁行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20条也明确规定:“自治区逐步完善以藏语文授课体系为主的藏汉两种教学用语体系,学校应当保证少数民族学生首先学习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同时学好汉语文。学校在所有使用汉语文场合,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这个规定可以说是1993年以来西藏最为明确的一个双语政策。

  1996年后,西藏陆续颁布的一些教育政策都涉及到双语问题。如1996年自治区教委发布的“关于颁发《西藏自治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中,有若干条与双语教学有关,同年颁布的《西藏自治区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再次重申了“重视藏语文教学,积极推行双语教学”的政策。经过10年努力,西藏已经建立了符合区域实际的以藏语文为主的双语教学体系。

  3.语言法规的发展。随着西部大开发和跨越式发展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三大战略在西藏的全面实施,对原《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中一些不适应新形势的内容进行修订已是现实的客观要求。2000年,西藏开始修订《若干规定》。2001年,自治区人大七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并从即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若干规定》是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关民族语言政策的基本内容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颁布的,目的是强调国家整体与西藏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西藏自治区通用语言文字之间关系的统一性和特殊性,因此,它体现了我国的民族政策和西藏人民的意愿,体现了西藏文化的特殊性,同时,又符合中华民族文化的统一性,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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