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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有规范而无强制
来源:长江商报     2008-6-27 9:47:00
 

近日,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将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而“保护学生安全”这一条被首次加入其中。一个职业需有自己的职业道德,且职业道德的规范也不是僵硬的,是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所调整的,这一点理当肯定。

有必要说明的是,职业道德规范并非法律法规。因此我们需清楚,新的《规范》有指导的作用,但并无强制力。有了这个新的《规范》,也并不表明教师对“保护学生”之具体行为不做自己的理解。什么情境之下,教师该如何做,不该如何做,这些也非《规范》所能回答,而且它也不必回答。

在法律法规之外,职业道德规范往往只是一种宽泛的道德界定,并非有具体行为上的硬性规定。当我们讨论教师遇到突发情况能不能抛弃自己的学生时,应是一种原则性的争论,并非要说明“保护学生”所体现的教师职业道德,该如何细化之,以成为硬性的规定。每个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职业伦理的规范,但这些规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规范。具体该怎么做,离不开自己的道德认知。一个教师如果没有基本的职业耻感,他可能不会去遵守新修订的《规范》。

老师要保护好自己的学生,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教师的职业道德,以及各行业的职业道德,并非要靠着统一的道德规范来硬性提升。

如果认识到这一点,应该清楚《规范》的作用与意义。毕竟,当我们论及一种职业的道德规范时,所谓的“规范”,往往来自广泛的、内心上的认同,“规范”本身大致也只能以宽泛而原则性的界定,来表明这种认同。作为一种方向上的引导,它让人们遵守心中的道德,并不断在职业上提升自己;同时,规范又不具备具体行为的强制力,这是它与法律法规的区别。

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也许会让有些教师心存忧虑,这在网上的留言中也可见一斑。其实,很多教师所忧虑的,大概也是害怕这样的规范会变成一种道德的包袱。但不管这种忧虑多大程度反映了教师的心理,都不能否认教师该“ 保护学生”。能不能做到,和该不该做到,是要分开看待的。

一个教师是否优秀,不该只是看其知识的涵养与授课的才华,也要看其职业的精神品质。《规范》是让一个老师看到自己如何能变得优秀,仅此而已。谋职与谋业,区别也在这里。因此,有关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就不可能停留在指导教师如何去谋职的层次,而该为教师提供精神层面的上升空间。职业道德规范,也就不会因此而变成一种道德上的高调。

当然,新的《规范》还只是意见稿,自然需要公开征求意见。这个意见要经过讨论,而这个讨论的过程,是将人们认识差异中的原则性认同、常识性认同给提炼出来。没有这样的提炼,修订的意义也许就不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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