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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来源:燕赵都市报     2007-7-21 14:29:00
 
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意见》明确,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3年。

  对没有雇工的个体商户、技术工匠和从事便民修理的个体劳动者,各地要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划出一定的街区摊位,解决好经营场地问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按不超过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意见》明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初次自主创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从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

  《意见》还明确,要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实施“燕赵金蓝领培训计划”。每年筛选一批具备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再就业人员,采取企业与技师学院联合等形式进行定向培训,使其成为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的技师。对承担“燕赵金蓝领培训计划”任务的技师学院和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从省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全省每年评选百名“燕赵金牌技师”,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组织劳务输出有补贴

  《意见》明确,省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在京津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务输出组织协调机构,瞄准京津制造业、电子业、建筑业等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发技能型劳务输出。

  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有组织地向省外、境外输出劳务,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终止后,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务输出补贴,省外每人不超过100元,境外每人不超过150元。

  ■实施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

  《意见》明确,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年底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每月给予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失业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离校后回原籍的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

  《意见》还明确,对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费;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政策支持。

  ■实施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

  《意见》明确,以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为重点,每年选择一批家庭,资助每户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就读技工院校,毕业后推荐就业,实现“就业一人,脱困一户”。省每年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市、县根据省确定的资助人数按省补助资金1∶1配套,全省统一安排使用。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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